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江永、邸军坤、李红河、杜康 、李榜章、王新阔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一案。记者今日获悉,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评议结果另行宣告。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7月以来,被告人吕永江低价从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新阔等人处收购病死猪,雇佣王某,(另案处理)将病死猪加工成品,出售给被告人李红河、邸军坤、李榜章等人。公诉机关以六被告人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公诉人认为,本案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结论,足以证明上述六被告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告人吕江永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李红河、邸军坤、杜康、李榜章、王新阔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吕江永、李红河、邸军坤、杜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新阔认罪态度较差,但是承认是病死猪,是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李榜章虽然自动到案,但是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差,不是自首的情节。
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评议结果另行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