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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出租车司机被害案再审 检方提出原判有误

发布时间:2013-06-26 10:14:26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和法律援助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回顾 抢劫杀人案真凶现身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农垦一场16队四号桥南的机耕路、坎山镇青风加油站东侧路段,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萧山籍男青年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所为。陈建阳、田伟冬还于1995年9月2日盗窃价值1600余元的财物。田孝平还于1995年10月5日晚单独实施抢劫货车司机作案两起。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陈建阳、田伟冬犯抢劫罪、盗窃罪,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犯抢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7月11日,5人分别获刑。

  2011年7月27日,杭州警方在组织命案攻坚战中,发现一盗窃前科人员“项古顶”的指纹信息与1995年3月20日发生在萧山的抢劫杀人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信息认定同一。经侦查,杭州警方于2012年12月18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项生源(即“项古顶”)立案侦查。2013年1月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项生源。5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即于2013年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次日向五名原审被告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送达了再审决定书。6月13日、20日,合议庭两次召集检察员、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

  案件进展 三原审被告涉嫌另两宗罪

  昨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中,五原审被告人均提出未参与抢劫杀人作案,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认定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两起抢劫杀人案分属事实有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陈建阳、田伟冬犯盗窃罪部分,陈建阳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田伟冬盗窃罪部分量刑过重。田孝平及其辩护人还提出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分属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要求减轻处罚。据此,陈建阳、王建平、朱又平及其辩护人均要求宣告三人无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撤销对田伟冬抢劫罪部分的定罪量刑,并要求对盗窃罪部分从轻改判;田孝平要求法庭查明事实,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误,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抢劫作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纠正;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二人根据其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改判;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两起抢劫从犯罪形态上分属既遂、未遂,建议依法判处。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检、辩双方均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100人旁听了庭审。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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