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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副处长受贿400多万炒股 称第1次不好意思

发布时间:2013-06-21 08:31:5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想接活的公司,承诺拿出项目总价的15%作为提成,面对这样的诱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原副处长兼审计办主任陈增明不敢表态。

  想接活的公司,承诺拿出项目总价的15%作为提成,面对这样的诱惑,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原副处长兼审计办主任陈增明不敢表态。而当这家公司顺利接活后,“旧事重提”,他仍不表态,但默默收下了对方送来的钱。

  就这样,面对金钱诱惑,他从最初的不好意思,发展到后来的主动索贿,一步步坠入深渊。从2004年到2012年,他先后30多次受贿400多万元。昨天,南京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收受他人贿赂

  副处长被双规

  去年9月28日,南京纪检官方微博“钟山清风”披露,时任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副处长的陈增明正在被“两规”接受调查。

  根据南京市纪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接到群众关于陈增明的举报后,市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对举报信进行了分析,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可查性较高,随即展开外围初步核查工作。

  根据初步核掌握的证据,发现时任南京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副处长兼审计办主任的陈增明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群众举报的情况属实。陈增明涉嫌严重违纪,于2012年9月15日被“两规”。

  出事前,陈增明主要负责新城区建设工程的审计协调工作。河西新城大小的建设工程竣工后,都须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施工方才能拿到最终的工程款。而陈增明所负责的工作,主要是协调审计机构对这些工程的审计。他作为分管审计协调工作的领导,无法直接左右最终的审计结果,但能影响审计的速度,同时可以为被审计方提供一些“情报”,让他们能有补充材料,避免被过多核减造价。

  第一次受贿,他还有点“不好意思”

  陈增明的第一次受贿是在2004年,当时他还不是副处长,只是一个副主任科员。当时王某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希望承接河西新城大厦一期的审计工作。他通过关系找到陈增明,希望能在河西新城审计业务方面得到照顾,并许诺按审计费用的15%抽取好处费给他。

  起初陈增明感觉不好意思,没明确表态,一方面,他自己没有单独决定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他当时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虽然后来王某的会计师事务所顺利接到了河西新城部分项目的审计工作,但从调查来看,陈增明从中几乎没起到任何作用,王某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凭自身的资质和实力接活的。

  但王某后来还是找到了陈增明,要兑现当初15%好处费的承诺。此时,陈增明依然没表态。当对方将第一笔钱5万元交到他手中时,他有些犹豫,但最终还是收下了钱。此后,陈增明胆子便大了起来。随着王某在他分管的审计业务中接活越来越多,他拿到的好处费数额也越来越大。两人后来达成了默契,只要王某的公司接到陈增明负责协调的审计业务的活,就按审计费用抽取15%给他。

  就这样,王某先后分20多次,给了陈增明近170万元好处费。

  “业务”熟悉后,他开始主动“暗示”

  收到王某的贿赂后,陈增明发现这是一条不错的财路。原本“不好意思”的他,胆子逐渐大了起来。到后来,他开始想方设法“捞钱”。一次,陈增明跟一个需要他协调的审计单位负责人在皮革城见面后,他透露了想买鞋和皮草的想法。对方心领神会,当即给了他5000元。

  不少工程竣工后的审计,都需要陈增明帮忙协调,主要是帮忙催催进度。这也成了他索贿的借口。尤其是从2011年开始,凡是找他帮忙催审计速度的建筑公司,他都会暗示对方,需要花钱打点负责审计的公司。只要他一开口,对方肯定给钱。

  有一次,一家建筑公司让他帮忙催审计进度,他开口要12万元打点费,对方先给了他8万元。可没料到,后来他多次催要剩下的4万元。对方只好如数交钱,他还嫌少,最后对方又给了他2万元“茶钱”。而他拿到这笔钱后,并未给相应的审计单位,而是放进自己腰包,甚至都没帮人家催审计进度。

  女儿要出国,他向别人“借”10万

  2012年7月,一家水利建设公司找陈增明帮忙催一下工程审计进度,他毫不避讳地提出,自己女儿出国差10万元。对方考虑到今后在业务方面还要找他帮忙,加上本身关系也不错,就给了他10万元。给钱后不久,这家公司听说此前有类似行贿行为的公司被检方调查了,要求他打一张10万元的借条,遭到拒绝。

  除了帮工程建设公司催审计进度外,陈增明还通过帮人递交补充审计资料捞钱。

  在建设工程方面,遗漏材料导致工价需要核减的情况不少,施工单位为了少核减,经常需要补充材料。而据陈增明交代,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单位直接沟通,出现利益方面的输送,他负责协调的所有审计业务,一旦正式审计开始,就不能再补充材料。非要补充的,必须是甲方提出后,经他允许才行。

  这就给了陈增明捞钱的机会,一旦对方承诺给他好处,他就帮忙协调补充材料。其中一家建设公司为了补充审计资料,先后分3次送给陈增明32万元。陈收钱后,给审计单位的人打招呼,让他们加快审计进度,审计核减工程造价方面“不要太严厉”。

  通过这样的“协调”,陈增明共获得了180万元好处费。

  共受贿400多万,他全拿来炒股了

  从2004年开始,他先后受贿4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是2011年到2012年8月前收受的。

  陈增明收受贿赂的场所并不固定,有的在办公室,有的在单位停车场,有的在酒店。收钱的形式主要分为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他从不在家里受贿,也不让家人知道他在外面的这摊子事。

  收了这些单位送来的400多万后,陈增明并未像其他受贿的官员一样,用来购买豪宅或包养情人,而是全部投到股市里去了。可他运气不好,这两年股市行情不好,他亏了不少钱。但到底亏了多少,只有他自己知道。案发后,他主动退还了205万元。而昨天庭审开始前,他家人又设法退了100万。

  辩护律师说:

  他在这位置上

  不办事都有人送钱

  在昨天的法庭上,近50岁的陈增明多次哽咽,不敢回头看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友。面对400多万元的受贿指控,他全部承认。对其中的多笔受贿指控,当法官询问他有无异议时,他对数额都不否认,但多次提到,他虽然收了对方钱,但并未采取违规或违法的方式帮人办事,争取任何利益。他所做的事,都是符合规定的,没有明显违规之处。

  他的辩护律师也坚持这一点意见,并称陈增明所在的位置,不需要帮人办任何事,都有人会送钱给他。

  主动交代

  能否算自首?

  揭发他人

  能否算重大立功?

  陈增明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180多万元的事实。后来进入司法程序,他被关进看守所后,又主动交代了212万元的受贿事实。对此,他的辩护律师提出,他主动交代了纪检机关所没有掌握的信息,应该算自首。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事实上,陈增明是经检举揭发后,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才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因此不能算是自首。但考虑到成增明主动坦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揭发他人

  能否算重大立功?

  同时,陈增明的辩护律师还表示,由于陈增明主动揭发了南京审计系统一官员受贿事实,而且那名官员已被司法处理,此举应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此,公诉机关表示,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而陈增明揭发的对象,按照目前的受贿金额来看,不可能被判无期,因此陈增明无法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庭审结束后,陈增明做最后陈诉时,刚说了一句很后悔,就哽咽着无法继续下去。最后,法警将他准备的陈诉的内容以信件方式,交给了法庭。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庭上,他的律师出示了8份荣誉证书,都是陈增明案发前在单位因工作表现好而获得的。

  因案情重大,昨日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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