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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猪贩两次“被精神病” 诉四部门索赔200万(图)

发布时间:2013-06-21 08:27:25  |   来源:中国青年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辽宁猪贩刘刚要求判决临沂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救助管理站、兰山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他人身自由,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索赔200万元。

  民政局:只是报警没有其他行政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称,在刘刚第二次被强送精神病院时,该局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报警,报警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刚两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拿出一张由兰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处警信息单》,其中注明:“经处警了解,该男子自称叫刘刚,不听劝解,还跑到旁边吃树叶。民政局联系荣军医院出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治疗”。

  包龙军称,单据上写明刘刚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联系的”,临沂市民政局难以推脱“无具体行政行为”。

  救助站:刘刚符合救助条件

  原告称,据山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救助对象。

  “他是信访人,有明确住所、是商人有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称,刘刚并不符合救助标准。就算他是救助对象,救助站也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他身份的登记、核实、建档等工作。刘的身份证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机关收走,“如果他是精神异常人员,为什么两次均不通知‘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称,救助站是按规定将刘刚送往“指定地点”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他说,刘刚在民政局上访时,曾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当地警方描述为下跪、吃树叶)。刘刚出现狂躁、上蹦下跳等异常行为,也无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机构”。

  ■ 对话

  “上访是为猪讨公道”

  新京报:临沂说你大哭大闹,“癔症”,所以才送你去精神病院?

  刘刚:没有。我只有争执的行为,我的猪死得很冤,我是为它讨还公道。

  新京报:在精神病院,你最怕什么?

  刘刚:最害怕他们拿布带子勒我。先要吃药,吃了就睡,有一次醒来后手脚都勒成紫色了。到后来快出来前,我最害怕的是停药。那药停后,就整天整夜没法睡觉。第二次临走前,我给护士跪下来,你不给我药,我就撞死在你面前,太难受了。

  新京报:你有没有强调过,自己并没有精神病?

  刘刚:强调过。在第一次进去后,我对医院说过两次。后来就不敢说了,怕出不去了。

  新京报:最开始为了猪仔上访,然后再为被精神病上访,上访成为越滚越大的雪团,你觉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刘刚:我就是为了证明清白。我没有精神病。我一定要讨还公道。猪仔的事,相比“被精神病”就算是小事了。

  新京报:有人说,不管你有没有精神病,都不应该强制剥夺你的自由,你怎么看?

  刘刚:除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外,任何单位没有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 事件回顾

  ●2008年 刘刚贩卖生猪崽经过临沂郯城县检查站时,工作人员称猪不合格。刘刚称检查人员要求他交钱重新体检。回辽后,猪崽全部死光。刘刚找相关机构商谈赔偿,均遭拒绝。

  ●2008年9月19日 刘刚到临沂市反映情况,派出所将他送往该市救助管理站,该站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该院“诊断”刘刚患“癔症”。其当年10月8日出院。

  ●2009年1月6日 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民警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刘刚被再次送往荣军医院收治,“诊断”为“癔症”。当年2月11日,刘刚出院。

  ●2013年1月 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4月 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追加收治刘刚的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 背景

  山东曾提管辖权异议

  山东曾提出事发地在山东临沂,应由当地法院管辖。

  但辽宁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裁定:辽宁北镇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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