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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访接济中心员工强奸49岁女访民 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5-10 09:41:3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去年5月1日凌晨,49岁的江西访民赵习凤(化名),在北京久敬庄信访接济服务中心遭工作人员曾某性侵。昨日,二中院终审驳回曾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去年5月1日凌晨,49岁的江西访民赵习凤(化名),在北京久敬庄信访接济服务中心遭工作人员曾某性侵。

  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终审驳回曾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辩护人称属于强奸未遂

  据法院查明,事发当晚,曾某在接济中心内,使用暴力方法欲与被害人赵习凤发生性关系。因赵习凤反抗未能得逞。去年7月11日,丰台区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一审中,曾某未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曾某属于犯罪未遂,情节较轻。同时,“本案的发生除曾某自身原因外,相关工作人员将被害人安排在曾某房间,也是案件诱因之一”。

  辩护人还提出,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曾某此次犯罪为初犯,也有其长期一人在外工作的因素。因此,提请法院对曾某判处拘役刑。

  终审以强奸罪判处3年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曾某犯罪情节较轻和判处拘役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未采纳。

  2012年9月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3年。

  判决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中院终审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曾某犯罪情节做出的判决,量刑并无不当,故曾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成立。

  原审做出的判决正确、量刑适当,驳回曾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背景

  儿子交通事故身亡未获赔偿

  据媒体报道,2009年,赵习凤的儿子在安徽蚌埠市固镇县遭遇交通事故,赵习凤认为儿子在未被严格确认死亡的情况下,被殡仪馆拉去冷冻,当地交警部门、卫生院和殡仪馆应承担责任。这一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另一起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人被判赔偿18万元,但一直未能得到执行。

  赵习凤称,这两次官司花的6万元律师费,未能获得赔偿。为此,她很想状告有关部门和个人,但她的家庭经济状况已经无法支持继续打官司。于是,她选择了长期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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