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法院、司法局每季度定期举行例会,通报对接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对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等可以移交公证机构处理的案件,由公证机构先行处理;法院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保全、强制腾退、执行款项提存、执行物品交接保管、诉讼及执行文书送达等事项需要公证的,由法院移交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陈梓萌 陈述中)
意见提出,法院、司法局每季度定期举行例会,通报对接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对无纠纷或无诉讼相对人的继承案件等可以移交公证机构处理的案件,由公证机构先行处理;法院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证据保全、强制腾退、执行款项提存、执行物品交接保管、诉讼及执行文书送达等事项需要公证的,由法院移交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陈梓萌 陈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