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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偷逃税”成走私犯罪新现象

发布时间:2017-02-21 10:50:12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0
  微信朋友圈、淘宝店铺等各类网店中,“海外代购”成为高频出现词汇。根据卖家描述,这些物品都来自海外,经“人肉”带入境内销售,卖家则从中赚取差价。不过,近日我市法院接连开

  微信朋友圈、淘宝店铺等各类网店中,“海外代购”成为高频出现词汇。根据卖家描述,这些物品都来自海外,经“人肉”带入境内销售,卖家则从中赚取差价。不过,近日我市法院接连开庭审理了多起走私案件,被告人正是因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盈利性代购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代购偷税者”因触犯刑法,成为走私犯罪的新面孔。

  代购爱马仕偷逃税千万,主犯一审获刑11年

  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代购偷逃税案件,被告人从境外找人购买价格不菲的奢饰品手提包,买到货后“人肉”入关,再将物品在网上销售获利。由于累积偷逃税款高达千万元,该案2名主犯一审均获刑11年。

  家住南京的冯亮(化名)在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居民刘敏(化名),听说刘敏有办法能从欧洲等地买到价格不菲的奢侈品爱马仕品牌手提包等物品,两人合谋开始了偷逃税款走私奢侈品入境之路。

  自2013年底至2015年9月,刘敏在境外买到物品后,采用“货标分离”手段,将货物“人肉”带入境内,再通过快递邮寄至冯亮指定地点,货品的标签、包装等也通过类似手段交给冯亮。根据检方结合冯亮销售单据和快递记录等内容确认,短短一年多,他们走私入境的货品偷逃税款达27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最终判处两人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00万元。

  从公司行为到个人代购,走私犯罪现新变化

  随着海外代购的兴起,我市法院审理的走私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从以往的贸易公司故意报低商品价格偷税,到如今个人代购者组织“水客”团队运送货物的入境不申报偷税,越来越多的“代购客”成为走私犯罪的被告人。

  如冯亮和刘敏一案中,仅2015年9月案发时,相关部门在他们居住的河西某公寓内查获的手提包就有百余个、衣物百余箱。根据被告人供述,他们与专门的“水客”团队合作,这些水客负责以自用名义携带物品过关入境,“走货”量大,偷逃高额税款。

  本月,我市法院开庭审理了2起类似走私案件。而在全国范围内,“空姐代购逃税”“走私高档手表入境”等新闻不断见诸报端。

  一名负责审理此类经济犯罪的法官介绍,此前,走私犯罪者多为贸易公司及其相应负责人。如在2015年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数家进行实木地板进出口业务的公司通过低报成交价格等手段,6年偷逃应缴税款300多万元,最终被告的数家公司分别被判处12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的罚金,相关负责人也被判刑。不过,在去年以来我市法院审理的走私犯罪中,“代购偷税者”作为新主体逐渐出现,且部分“代购者”形成了购买、货品拆分、“人肉”入境、销售等“一条龙”的有组织犯罪。

  个人代购需主动如实申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6年3月联合发文称,消费者“海淘”的单次交易额不得高于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不得超过2万元。在此额度内,消费者享受增值税、消费税70%的关税优惠,但一旦超出,则需要按照一般贸易的方式全额征税。

  个人海外代购如何避免滑入“走私”犯罪?根据海关规定,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过单一品种物品限自用、合理数量,烟草、酒精等则依照国家其他规定办理。个人携带应税物品入境时,应主动如实申报并依法缴税。否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偷逃应缴税额超过10万元,即符合刑法第153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报记者 张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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