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政法新闻 > 正文

证监会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

发布时间:2017-02-17 19:28:15  |   来源:海南新闻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4
  法制网北京2月17日讯记者周芬棉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

   法制网北京2月17日讯 记者周芬棉 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自2006年实施至今,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需调整。

   证监会称,主要问题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编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过去,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针对上述问题,证监会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据介绍,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外,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证监会强调,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