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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旅游形象,也要守住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17-02-13 09:54:0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张智全  不论有关行为人的罪错多么严重,也不论其行为多么令人义愤填膺,都只能按“情感的归情感、法治的归法治”之要求,依法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大理市大理镇才村经营

  张智全

  不论有关行为人的罪错多么严重,也不论其行为多么令人义愤填膺,都只能按“情感的归情感、法治的归法治”之要求,依法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大理市大理镇才村经营客栈的河北石家庄人吴某某,2月5日酒后猥亵一名女游客。事件曝光后,大理市公安局、大理市旅游文体广电局两部门展开调查,并依法给予吴某某行政拘留10日。2月8日,才村村委会对吴某某送达《处罚关闭通知书》,认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才村的旅游形象,对该村旅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根据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决定永久关闭吴某某经营的客栈,并将其驱逐出村(2月10日《红星新闻》)。

  平心而论,作为旅游胜地的客栈老板,吴某某酒后猥亵女游客,确实有错在先,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一点也不冤。按常理,整个事件到此应该谢幕。不曾想,村委会却以吴某某严重损害了当地的旅游形象为由,根据村规民约将其经营的客栈永久性关闭。同时,还将其驱逐出“境”。如此处罚一名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过错者,着实令人错愕。

  才村村委会越俎代庖,行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闭他人经营场所的职权,已涉嫌违法,而将吴某某驱逐出“境”的做法,更令人大跌眼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驱逐出境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主要是针对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对本国公民并无驱逐出境之刑罚。才村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也不可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驱逐出境权。这种做法是对吴某某变相的人身自由限制,也是对其人格不尊重。

  罪错相适应,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即使一个人犯了罪,法律可以剥夺这个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但是法律不能剥夺其人格权利特别是人的尊严。在本起事件中,才村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没有取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置公安机关已对吴某某进行过行政处罚于不顾,自作主张地作出关闭吴某某经营的客栈和驱逐出境的所谓处罚决定。显然,这种违法处罚带有定性意味和歧视色彩的标签,其信息一旦公开,必然会导致吴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生活、生产经营必将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类似现象并不鲜见。比如对小偷的游街示众般惩罚、对涉嫌卖淫失足妇女标签式的称呼等。究其缘由,在于不少人朴素的义愤心理作祟。就这起驱逐不良客栈老板出村的事件而言,才村村委会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对吴某某作出奇葩处罚,并要求必须无条件执行,就是认为吴某某猥亵女游客的行为损毁了全村多年来的民风淳朴形象。

  从本质上说,这是法治意识淡薄乃至欠缺的缘故。在基本法治意识欠缺的情况下,侵犯嫌疑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还往往被认为是伸张正义的举动,这无疑是对法治精神的巨大戕害。有鉴于此,不论有关行为人的罪错多么严重,也不论其行为多么令人义愤填膺,都只能按“情感的归情感、法治的归法治”之要求,依法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而不能任由贬损人格尊严的违法之举大行其道。

  人格尊严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丝毫不容他人损害,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理应是基本的法治理念。哪怕他人有罪错,也不得僭越法律底线而随意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具体到以上新闻也就是,维护旅游形象也要守住法律底线。一再发生的随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事例警示我们,尊重和维护他人人格尊严,必须入脑入心,须臾不可淡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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