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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证明根源在于责任不彰不明

发布时间:2017-02-13 09:41:31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01
  舒锐  服务者因为自身责任尚未厘清,没有搞清楚哪些必须为、哪些不能为、哪些可以为,并惯性地沿用“奇葩证明”以推脱责任、规避责任、转移责任,各公共服务领域对此恐怕都有必

  舒 锐

  服务者因为自身责任尚未厘清,没有搞清楚哪些必须为、哪些不能为、哪些可以为,并惯性地沿用“奇葩证明”以推脱责任、规避责任、转移责任,各公共服务领域对此恐怕都有必要反思。

  2月4日,一份派出所“证明”在网上热传,证明中称,某银行要求办理残缺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储户,到公安机关开具“不是人为故意损毁人民币”证明。当地派出所称无法开具这种“证明”,并“喊话”银行:请不要随意让储户到派出所开具“奇葩证明”。银行表示,因临柜人员制度掌握不准而要求客户出具“非人为损毁”证明,给客户和公安部门带来了麻烦,并称已赴客户家中致歉。

  近年来,国家“三令五申”不要让百姓开所谓的“奇葩证明”,去年8月公安部、人民银行等12个部门更是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是人为故意损毁人民币”证明显然于法无据,更属于“奇葩证明”。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第3条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这也意味着,各商业银行有着为客户无条件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的责任与义务。派出所则并没有开具相关证明的义务。值得肯定的是,派出所并未直接对群众拒绝了事,而是开了一份另类证明,指出银行的错误,避免群众再跑冤枉路。

  对于银行为何提出如此奇葩要求,各方有着不同解读。派出所指出,银行态度不端正;银行解释称“临柜人员制度掌握不准”;而不少旁观者则认为银行是有权任性、故意刁难。其实,派出所的指摘未免过于客气,银行的解释难免过于推脱,而旁观者的批评则显得过于肤浅。

  常理而言,让储户开具“奇葩证明”如此“专业”的做法,显然不可能是一个对业务不熟悉的临柜人员临时拍脑袋能够想出来的,也极小可能是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储户而有意为之,因为有吩咐储户去开证明的工夫,残币估计早就换完了。笔者以为,究其根本则在于责任不彰与不明。

  一方面,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银行不履行兑换职责,则应由人民银行施以罚款,并对责任人进行处分,遗憾的是,相关监管显然并未到位,而群众更对举报权利并不知悉,只得冤枉跑路,这就使得相关责任并不彰显;另一方面,故意损毁人民币为违法行为,银行要求顾客提供奇葩证明,实则为了规避责任,其实,银行并未明确自身责任,是在杞人忧天。

  实际上,其他领域也是如此,服务者纯粹为了刁难被服务者而设置“奇葩证明”的情况已经极为少见,更多是因为自身责任尚未厘清,没有搞清楚哪些必须为、哪些不能为、哪些可以为,而乱作为、不作为、瞎操心,并惯性地沿用“奇葩证明”以推脱责任、规避责任、转移责任。对此,各公共服务领域恐怕都有必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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