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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卖驾照分当中介 各方虽自愿也属犯罪

发布时间:2016-11-14 09:07:18  |   来源:中工网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11
一年前,我偶然见到一则收驾照分的小广告。考虑到自己虽有驾照,却没有车,驾照分闲着也是闲着,加之确实能为自己带来一些收入,遂与之交易,并获取了5500元“报酬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偶然见到一则收驾照分的小广告。考虑到自己虽有驾照,却没有车,驾照分闲着也是闲着,加之确实能为自己带来一些收入,遂与之交易,并获取了5500元“报酬”。

  尝到甜头后,我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赚钱途径,便主动设法联系一些有驾驶证但没有车、全年没有被扣分或被扣分不满12分者,让其“卖分”给一些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违章扣分达到12分及其以上的司机,使其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驾驶证的处罚,自己从中赚取介绍费。我前后共为“卖分”、“买分”者提供过30余次中介服务,从中获取了5万余元介绍费。

  不料,近日我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可我与买、卖双方都是你情我愿,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冯碧莲

  冯碧莲: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有上述法律规定中所列四类行为之一,便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你的行为恰恰与第(四)项吻合。

  一方面,你通过介绍“卖分”、“买分”,从中收取“介绍费”,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另一方面,你通过自己的行为,将不能进入市场流通的交通违章罚分,作为一种商品加以销售并促成交易,进而让未违章扣分者或者扣分不满12分者获取不应得到的利益,让道路交通违章人员逃避应有的处罚,明显应属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扰乱市场管理秩序。

  再一方面,你的行为已在“情节严重”之列。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即只要分别具有“五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两个情节之一,便构成“情节严重”,且必须受到刑事制裁。而你的违法所得数额达5万余元,恰恰与之吻合。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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