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的元旦,新年的钟声刚刚敲响,凌晨时分,事主汉某与朋友在人民北路某酒家宵夜出来,截了一辆出租车,上了后排座位。此时,车门两侧突然冒出两名男子,各持一支手枪指着事主,“把钱拿出来!把手表脱了!”
汉某等人一时蒙了,虽知遇上了抢劫,却反应不过来。两名劫匪不耐烦,将汉某等拉下车,强行抢去汉某一只价值人民币11万多元的“劳力士”金表,还有现金数千元以及其他财物一批,消失在夜色之中。
汉某缓过神来,随即报案。1月14日深夜,汉某到荔湾区沙面宵夜,意外发现正在宵夜的两名男子与此前遇到的劫匪非常相似。几番确认无误后,他报了警。荔湾区公安分局沙面派出所当即组织警力前去抓捕。
两名歹徒发觉周围情形有异,夺路而逃,并掏出手枪疯狂射击。民警与两人发生激烈枪战,其中一名歹徒被当场击毙,另一人开枪射伤一名民警,趁机抢走配枪,并劫持一辆摩托车逃逸。落网后,林锦成交代,当年夺枪逃逸后,就将两支枪扔入珠江。
法院认为,林锦成所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枪支罪均发生在1979年《刑法》实行期间,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这三罪应适用1979年《刑法》处理。法院同时认定林锦成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抢夺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总刑期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此外,当年被射伤的民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林锦成索赔39万余元。法庭判决赔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