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王某诉至法院,以其系A公司股东,而A公司已停产停业多年且已于2020年7月12日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散A公司。
承办人接手该案后,发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已出现解散事由,仅从实体审理的角度而言,王某的诉讼请求并不能获得判决支持。但公司法同时又规定,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已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并非要求解散公司,而是想通过诉讼途径注销公司登记”,承办人很快发现了问题的症结。基于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的考量,承办人先后拨通了王某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的电话,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及A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承办人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了A公司还存在虽经强制执行但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本案符合审转破的受理条件,可以通过引导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方式从根源上解决所有问题”。经过承办人和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王某最终同意撤回本案诉讼,由A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024年6月25日,我院成功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案件受理开启新篇章。
法官说法:
通过在审判程序中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能有效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从源头减少诉讼及执行积案,同时加快了“僵尸”企业的出清,是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有益探索。兴化法院将结合该案的办理经验,积极探索、完善“立转破”“审转破”路径,实现“立审执破”一体化办案格局。(文/唐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