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与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举办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与破产业务能力提升班

2024-05-28 09:32:53|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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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邹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贺丹以及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张其鉴应邀在培训班上授课。兴化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居祥主持本次培训活动。

兴化法院与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举办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与破产业务能力提升班

  为深入学习和准确适用新《公司法》,提高商事审判和破产业务能力,5月25日,兴化法院与泰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举办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与破产业务能力提升班,兴化法院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代表共200余人参加了培训。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处长林一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邹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贺丹以及中央民族大学副教授张其鉴应邀在培训班上授课。兴化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居祥主持本次培训活动。

  林一英以公司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为题,从多个角度阐释和解读了本次《公司法》修订中的亮点和争议。林一英首先介绍了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股东出资责任的强化以及股东失权制度下相关制度如何有效衔接问题;其次针对股权转让,强调了相关规范的调整,指出股权转让生效时点可能发生的争议,再次在公司治理层面,她介绍了审计委员会、董事勤勉义务、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配置等立法变化。

  贺丹以公司法修改对破产实务的影响为重点,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变革、公司融资结构变革、公司清算制度完善等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新《公司法》对破产实务的影响。

  邹宇从公司发改案件评析入手,通过典型案例对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决议效力认定、公司证照返还、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公司案件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了鞭辟入里的剖析和深入浅出的解读。

  张其鉴以股东出资纠纷裁判的民商法原理和规则为题进行专题授课。他重点讲述如何基于约定规则和法定规则正确把握股东出资义务的总钥匙,明确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居祥指出本次培训主体鲜明,内容详实,对于全面准确适用新《公司法》具有很强的启发性、指导性和实践性意义。希望大家以本次培训为契机,认真总结梳理学习内容,学以致用、以学促进,提升工作质效,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质增效。(图文/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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