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弃“车”暗保“帅” 只为躲债务!

2023-06-14 17:12:09|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人死之后,亲属放弃继承遗产了,那生前欠款可否一笔勾销?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王某生前曾两次向周某借款,出具借条两张,共计90万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人死之后,亲属放弃继承遗产了,那生前欠款可否一笔勾销?近日,泰兴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生前曾两次向周某借款,出具借条两张,共计90万元,双方约定尽快偿还。然天有不测风云,王某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去世,留下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于是原告周某找到王某的妻子吴某和其父母索要欠款,却均遭到拒绝。

  吴某表示,她对王某借款毫不知情,她目前没有经济收入,孩子还在上学,没有能力偿还,请法院查明。

  王某父母一致认为,他们已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并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则不需为其偿还借款。

  那事实究竟如何?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生前向周某共计借款90万元,有两张借条为证。法院依法认定周某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王某的妻子吴某和儿子小王接受继承王某遗留的两套房产,故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父母虽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但依然经营着王某生前承租的农田。该土地承租经营权属于王某的遗产,所以认定王某父母为王某该遗产的管理人,应在其管理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決被告吴某、小王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判决被告王某父母在管理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此案为例,法官提醒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继承的债务以遗产的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文/朱静云)

【责任编辑:DH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