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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分居能否主张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6-02 07:38:02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朱锦程  |   责任编辑:DH019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和子女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原告小刘的母亲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小刘。小刘称其随母亲在兴化生活,父亲即被告刘某常年在上海工作,平时对小刘的生活不管不问,自2019年起没有给付过任何抚养费用,现要求刘某给付2019年至2021年的抚养费共计72000元。被告刘某辩称,自己既没与陈某离婚,也没分割家庭财产,所以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兴化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小刘尚未成年,共同抚养原告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且离婚并不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被告刘某常年在外打工,自2019年起在经济上对孩子未有支持,精神上未给孩子提供慰藉,生活上也未对孩子尽到照顾义务。原告随其母亲生活,其生活、学习费用也主要由陈某支出,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的抚养费。综合考虑原告生活及学习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度至2021年度抚养费28800元(按每月800元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保障。子女主张抚养费一般是在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但是子女主张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刘某既不探望子女又不给付抚养费的做法,直接侵害了孩子的权利,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也不符合我们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作为孩子父亲的刘某,在孩子处于成长及学习的关键时期,更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帮助孩子走向更好的未来。(文/朱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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