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近日,泰兴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相邻业主住房下水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促成相邻业主达成和解,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原告当庭谅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家住市中心某老小区的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其楼上二楼住户王女士,称因王女士房屋发生严重漏水事故,造成自家客厅天花板、门框等出现大面积被水浸泡,并造成损失,经社区多次调解未果,要求王女士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相关物品损失一万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这已经不是二楼第一次发生漏水了,几个月前也曾经发生过一次,造成张女士家天花板渗漏。当时在社区的调解下,二楼的王女士表示负责及时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一楼的张女士未要求赔偿。而这次发生漏水时,王女士以正在外地为由,没能第一时间赶回家清理,造成一楼张女士家大面积渗漏。
“每年我都会疏通下水道的。再说了,我又没有用水,三楼到五楼的住户用水造成渗漏,不也有责任吗?我也是受害者啊!”法庭上,被告王女士颇为无奈,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原被告双方所在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虽然地理位置绝佳,但因建筑年限久远,配套设施没有及时更新,虽经多方维护,但经陈年累月的自然侵蚀下,房屋难免会出现诸如漏水等遗留的问题,给后续住户的居住带来诸多不便。一旦启动漏水原因鉴定,必然会对房屋造成极大破坏,徒增诉讼成本,为各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处理邻里纠纷,修复受损房屋的同时,还要修复邻里感情。”承办法官表示:“作为相邻权纠纷案件,如果不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自愿和解,只会让邻里间的关系更加恶化,不利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针对争议焦点反复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耐心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由于老旧小区建设开发时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也无法达到新建小区的物业标准,缺乏完善的物业管理。因此,当邻里之间发生类似漏水之类的侵权事件时,要仔细区分各自责任,莫让漏水“凉”了邻里情。(文/朱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