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政法新闻 > 正文

合同目的落空?法官悉心调解助肢残人士维权

发布时间:2022-07-11 23:08:01  |   来源:中国网·美丽如皋  |   作者:刘雅娟  |   责任编辑:DH020
近日,如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肢残人士的维权案件。庭审中,原告小陈认为,其参加培训的目的是成为一名海员,现既然无法顺利培训上岗,甲公司应予返还其已交纳的各项费用。

  中国网·美丽如皋讯 近日,如皋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肢残人士的维权案件。

  右手因意外致残的小陈一直心怀“海员梦”,满心欢喜地报名参加海员培训。2021年9月,小陈与甲公司签订《船员培训及推荐就业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培训小陈并安排海员工作。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约向甲公司支付培训费等各项费用计16000元。此后,甲公司安排小陈至江西某海事学校进行海员培训。到校当天,校方即表示小陈的手部残疾可能影响海员工作的实际操作,存在培训后无法通过海员体检的可能。小陈未与甲公司协商,自行退学并向甲公司申请退费,没想到却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一气之下,小陈将甲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退还已交纳的培训费等各项费用16000元。

  庭审中,原告小陈认为,其参加培训的目的是成为一名海员,现既然无法顺利培训上岗,甲公司应予返还其已交纳的各项费用。甲公司辩称,小陈系单方解除合同,且甲公司已向海事学校交纳培训费用,故不同意退还小陈主张的各项费用。

  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崔小兰认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员应四肢无残缺,而小陈右手小拇指和无名指均缺失、中指少一节,其手部状态并不符合海员体检标准及海员上岗作业要求,甲公司应予返还小陈培训费用。经崔小兰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调解,双方经过协商后,达成解除《船员培训及推荐就业协议》、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小陈培训费14000元的协议。目前,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实质性判断标准,指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满足条件时允许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突破合同严守原则的束缚,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小陈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即是通过参与培训最终成为职业海员,甲公司作为从事海员培训的专业机构,其有义务对小陈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因小陈的身体条件不符合海员体检标准,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船员培训及推荐就业协议》,并要求甲公司退还培训费等各项费用。

  近年来,如皋法院在涉残障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功能,助力残疾人维权,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如皋市人民法院 刘雅娟)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