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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时隐瞒部分还款事实,罚!

发布时间:2022-05-13 18:24:0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黄琦  |   责任编辑:DH020
日前,兴化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名申请参与债权分配的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执行法官在处置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

参与分配时隐瞒部分还款事实,罚!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日前,兴化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名申请参与债权分配的申请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执行法官在处置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将被执行人位于九顷某幢501、601室房产提请司法拍卖,经过几轮激烈的竞价,最终以80余万元顺利成交。王某某作为两被执行人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共同参与分配的权利。

  案款分配时,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得知王某某曾私下收受案外人一笔8万元的代偿款,于是立刻打电话与王某某进行核实,但王某某并未承认。几天后,执行法官收到当初王某某接收该8万元时写下的收条,随即联系王某某,请其立即到我院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约谈过程中,执行法官再次询问王某某是否曾收到被执行人或其他案外人给付的钱款,并向其释法明理,明确告知其如有虚假陈诉等情况,将会受到法律惩处,严重的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依然予以否认,坚称从未拿过一分钱。随后,执行人员拿出那张8万元的收条向其求证。看到收条,王某某顿时慌了神,态度发生了180度反转,声称自己是个法盲,以为8万元不是被执行人本人还的,只要自己不说,法官就查不到。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参与分配过程中故意隐瞒受偿部分债权,经执行法官多次询问仍不承认已受偿部分债权的事实,其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醒:

  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信是维持友谊的重要纽带。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规范着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切不能因一己私利耍“小聪明”,看似捡了芝麻,实则丢了西瓜,最后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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