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政法新闻 > 正文

伤者经济困难 如皋法院先予执行到位6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05-01 16:13:03  |   来源:中国网·美丽如皋  |   作者:袁立峰  |   责任编辑:DH020
2022年4月28日上午,家住如皋白蒲的陈先生收到了某保险公司如皋支公司根据法院出具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赔付的医疗费62342.37元。陈先生特意致电承办人李婕法官,表示感谢。

  中国网·美丽如皋讯 2022年4月28日上午,家住如皋白蒲的陈先生收到了某保险公司如皋支公司根据法院出具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赔付的医疗费62342.37元。陈先生特意致电承办人李婕法官,表示感谢。

  陈先生能够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提前获得部分赔偿,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制度。

  2020年年底,陈先生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前前后后花费了医疗费6万余元,另外产生了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陈先生的治疗费用,有不少是向亲友的借款,为了尽快偿还债务,陈先生希望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某保险公司能够尽快理赔。

  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发生事故到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过程,周期较长,因为受害人受伤后需要治疗、恢复,可能构成伤残等级的,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确定损失。陈先生经过治疗、恢复以及伤残等级评定等程序后,距离事故发生已有一年时间。

  2021年年底,陈先生向如皋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和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由速裁庭李婕法官负责审理。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这下陈先生犯难了,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上诉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陈先生没法及时获得赔偿,经济十分困难。陈先生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62342.37元。李婕法官收到先予执行申请后,审查认为保险公司上诉范围不包括医疗费部分,陈先生为治疗事故伤害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医疗记录和票据佐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陈先生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先予执行法律规定,遂于2022年4月27日裁定责令保险公司先予支付陈先生医疗费62342.37元。保险公司收到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后,从速安排付款,赔偿款已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发放到位。

  涉案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先生表示,保险公司行使上诉权,不影响保险公司服务伤者,积极赔偿。对于陈先生的困难,保险公司能够理解,也愿意积极帮助陈先生。在收到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后,公司立即按照裁定书要求予以赔偿,并积极沟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一般需要3-5日赔偿周期压缩到1个工作日。

  速裁庭周君庭长介绍,“2021年起,速裁庭承办了一部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交通事故案件理赔周期较长的特点,受害人可以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也可以申请江苏省道路救助基金予以救助,垫付部分急救费用。针对本案或者类似情况,如果权利义务明确,且受害人生活困难,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他表示,“速裁庭会进一步加强与保险公司、道路救助基金、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联系,加大调解力度,提高审判效率,争取让伤者早日获得赔偿。”(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立峰)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