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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场所二维码” 南通警方开出216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2-04-26 18:33:26  |   来源:中国网·美丽南通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DH020
自3月30日起,南通公共场所全面实行“场所二维码”扫码通行。尽管相关部门再三重申和反复提醒,仍有少数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未按规定领取、张贴、

  中国网·美丽南通讯 自3月30日起,南通公共场所全面实行“场所二维码”扫码通行。尽管相关部门再三重申和反复提醒,仍有少数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未按规定领取、张贴、核验“场所二维码”,少数市民群众拒不配合扫描“场所二维码”。截至4月25日,南通警方共办理此类涉疫行政案件216起,对涉案的216名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宾馆超市、农贸市场、工厂企业、寄递物流、沿街店铺等未按规定领取、张贴、核验“场所二维码”的公共场所以及拒不配合扫描“场所我二维码”的个人。

  4月23日,如皋市公安局九华中心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快递网点未在进店醒目位置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快递网点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一天,如皋市公安局如皋港中心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商务宾馆未按规定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宾馆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苏锡通园区分局江海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鲜肉店未按规定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鲜肉店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4月11日,启东市公安局近海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辖区某水果店及某蔬菜门市未核验进场人员“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家门店的经营者宫某、曹某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月20日上午,南通市公安局通州湾示范区分局遥望港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注册、张贴“场所二维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月22日,在如皋市丁堰镇永欣农贸市场,市民何某拒不配合扫描“场所二维码”后被工作人员拦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前,南通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场所二维码”能够在有力支撑全市社会及社区防控工作高效开展的同时,方便市民出行、生活,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南通警方提醒,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绝不触碰法律底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查验工作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公安机关将持续依法严打各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一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相关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均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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