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泰州讯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你无权作为本案代理人,立即退出法庭!”这是近日发生在泰兴法院黄桥法庭的一幕。
开庭前,书记员按照正常程序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身份信息核查时发现,原告代理人作为“公民代理”,其提交的代理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代理资格。书记员马上将上述情况向承办法官汇报。
“凭什么不让我代理,我的手续都是全的!”原告的“代理人”十分“生气”。
承办法官在仔细审查了代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发现,原告代理人虽然持有当事人所在社区的推荐函,但是,代理人并非该社区公民,不符合公民代理要求。随后,承办法官又向原告询问案件代理具体情况,得知这位代理人向其收取了2000元的案件代理费。
“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在进行相关法律释明后,法官当庭要求代理人退出法庭。鉴于原告所在社区未能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出具推荐函,黄桥法庭还将向该社区发出司法建议书。
承办法官表示,在诉讼实践中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扰乱了正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我国法律虽未禁止公民代理行为,但对公民代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同时,公民作为辩护人或代理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从相关律法规文件可以看出,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应当予以支持。(谢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