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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货损失难定 能否酌情核减货款

发布时间:2022-04-07 14:47:40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孙江华  |   责任编辑:DH020
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延迟交货违约损失难确定能否核减货款?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未签订书面合同,卖方延迟交货违约损失难确定能否核减货款?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买卖纠纷案件落下帷幕。

  2020年9月,A与B就隔离衣的买卖达成合作意向。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是通过微信沟通确认货物单价、数量、总价33万元以及最迟于2022年10月22日交货等事项。此后,B预付货款10万元。

  2020年10月22日,B到A提货3.8万件隔离衣并于当天发车。A承诺剩余货物于10月24交付。10月24日,B到A提货,后于10月25日上午装车发货。

  2020年12月29日,B支付货款6.6万元。

  此后,由于B未能支付剩余货款,A起诉至法院要求B支付其货款16.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B抗辩称A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况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其有权要求A减价50%,不支付剩余货款。A考虑到履行中的实际情况,自愿减少部分货款,并放弃主张违约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双方对隔离衣的交付时间进行磋商并最终达成了10月22日及之前出货的合意,因此2020年10月22日交付的3.8万元不构成迟延履行。而A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的货物已经构成了延迟履行,应当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双方未对违约责任、违约标准、违约计算方式进行约定,B可就A延迟履行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是B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延迟履行造成损失的具体损失,因此法院酌定扣减部分货款,判决B支付A货款14.3万元。

  一审后,B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瑕疵履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履行行为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至不能实现合同全面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的行为。瑕疵履行的范围包括时间、数量、标的物、方法、地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形。对于瑕疵履行,《民法典》赋予守约方更多的救济方式,即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救济方式。本案中,A确实存在延迟交付的行为,其存在瑕疵履行的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双方并未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B有权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A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B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实质上是选择要求A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因A延迟交付给B造成的损失,B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在酌情扣减货款2.1万元,并无不当。(海安法院 孙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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