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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两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7 11:54:45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徐小轶  |   责任编辑:DH010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消费市场受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和疫情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省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创建诚实守信、绿色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淮安中院两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将被他人购买使用过的汽车作为新车出售,构成欺诈,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2020年7月,徐某在某公司购买一辆奥迪牌轿车。签订合同时,某公司告知徐某车辆离合器存在问题,但并未告知其他事宜。徐某在办理车辆牌照时发现,该车辆曾购买过保险且办理过临时牌照。徐某与某公司交涉后,公司才告知徐某该车辆曾出售给蔡某,蔡某使用后发现离合器存在问题遂将车辆退回。徐某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退款并支付车价三倍的赔偿金。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曾被蔡某购买并使用,并非新车。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使徐某陷入错误认识以新车价格购买案涉车辆,该行为构成欺诈。故法院判决撤销徐某与某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徐某退还案涉车辆,某公司返还徐某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134000元。

  点评:汽车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汽车销售者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与第二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徐某交付新车。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理解,新车应指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案涉车辆曾被蔡某购买并实质性使用,不属于新车,该情况属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大信息。某公司有义务将该情况告知徐某,但故意隐瞒案涉车辆曾被他人购买使用的重大信息,致使徐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为案涉车辆是新车并支付相应价款,该行为构成欺诈。某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徐某支付汽车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本案提醒汽车销售者严格自律、诚信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健康运行。

淮安中院两案例入选《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二、美容机构借用他人资质开展诊疗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情:某诊所是一家由个人投资开办的从事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服务的营利性医疗美容诊所。其投资人方某并无《医师执业证书》等开设医疗机构必备的资质,某诊所获准开业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由案外人谢某取得并出借给某诊所使用。消费者唐某在某诊所接受了重睑、内眦、翘睫、泪腺脱垂、纹绣、取耳软骨、鼻中隔延长、外切眼袋手术等医疗美容服务,因对鼻部美容手术不满意,起诉要求退还美容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某诊所借用他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非合法合规医疗机构,其故意隐瞒相应事实,违反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使得唐某信任其有从事相关医疗美容手术项目的资质而在该诊所接受服务,某诊所的行为构成欺诈,方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点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改善自身形象而选择美容,但美容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相应纠纷不断增多。本案中某诊所利用他人资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其是一家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对消费者选择在该医疗机构接受服务造成了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同时也告诫相关美容机构,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提供美容服务将构成欺诈,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勿为逐利违法违规。(徐小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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