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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2-03-01 19:47:52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DH019
3月1日,为《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自2021年3月1日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3月1日,为《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自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江苏全省法院深入学习《长江保护法》精神,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战略任务的实施意见》,深刻认识贯彻《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基本要求,自觉担负贯彻《长江保护法》的使命责任。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大保护工作大局,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为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严惩污染长江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288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274件,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11件,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全面打击,确保长江航道安全。一年来,江苏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264件,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共审结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297件、非诉执行案件116件,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

  江苏法院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全国首次判决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数据库公布的第二批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着力打造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同时,江苏高院与上海、浙江等地司法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研究讨论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检查执法互认机制对接会议纪要》,破解跨区域环境司法难题,促进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

  江苏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提升对犯罪行为打击精准度,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共同提升长江大保护实效。同时,江苏法院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践行长江保护法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引领作用,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作专题发言,介绍江苏生态环境保护经验,有力传播中国环境司法保护声音,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形象。各地法院通过开展涉长江保护集中审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纪录片、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宣讲和研讨会等形式,聚焦长江保护法重点元素,扩大环境司法宣传辐射面,凝聚环境保护社会共识。加强环境司法宣传,提升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建成全省首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展馆,展示江苏法院审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阐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

  据悉,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提升智慧司法水平为支撑,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为新发展阶段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李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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