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在手机上直接签收,确实方便快捷!”原告张某在微信上收到了泰兴法院济川法庭法官助理伏平卫发送的调解书后满意地表示。
不久前,泰兴法院济川法庭受理了张某与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考虑到张某近期在外地打工,且居住场所不固定,邮寄送达多有不便,承办人决定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为顺利完成送达任务,法官助理伏平卫首先征询其关于微信送达裁判文书的意见。在征得张某同意后,承办人员添加微信,核对其身份信息,并微信发送民事调解书。张某收到裁判文书后,也通过微信表示确认。
就在这一天,济川法庭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为三个案件7名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
济川法庭负责人王云表示,通过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可以极大提高送达效率,在便利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也为承办法官缩短了审理周期,提高了案件质效,更好地实现“线上数据多跑路、人民群众少跑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其中对送达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常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