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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抚养费协议并非“一劳永逸”

发布时间:2021-11-17 16:49:22  |   来源:中国网·美丽如皋  |   作者:徐洁洁  |   责任编辑:DH010
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抚养义务及抚养费标准,若因物价上涨、被抚养人学习、生活所需增加等原因,要求增加抚养费,该诉讼要求能否能到支持?

  中国网·美丽如皋讯 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抚养义务及抚养费标准,若因物价上涨、被抚养人学习、生活所需增加等原因,要求增加抚养费,该诉讼要求能否能到支持?

  日前,如皋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2021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称其父亲孙某自2019年12月起就未能按约给付抚养费,要求孙某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的抚养费,并按照每月2000元的基数每年递增10%的标准给付今后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中查明,2018 年原告的母亲王某与父亲孙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即本案原告)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分摊,男方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1000元,上述费用直至被抚养人大学毕业为止。”协议约定了抚养费给付时间及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调解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被告孙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

  抚养之债是一种连续性的债务,因被告自2019年12月起未能按约给付抚养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原告主张抚养费由每月1000增加至2000元 ( 含教育费、医疗费 ),因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男方支付抚养费标准,故对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对于自2021年9月起原告的抚养费标准,原告虽未能举证原告父母各自的经济条件或抚养孩子的实际需要发生明显变化,但考虑物价上涨的客观事实,必然会造成原告生活成本的增加,故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承担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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