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侥幸、勿嚣张 高消费需“三思”

2021-09-24 09:08:23|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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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兴化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奔赴现场,在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后,将其传唤至执行局。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钮某衣着光鲜,系名牌腰带,戴名

  “你好,请问是兴化法院执行局吗?我们发现了被执行人钮某下落......”近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行踪信息,兴化法院执行干警立即奔赴现场,在核实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后,将其传唤至执行局。

  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钮某衣着光鲜,系名牌腰带,戴名牌腕表,用着最新款苹果手机,仅手机就有两部。

  经查,钮某几年前向兴化市某银行借款40万元,截止目前还有6万元没有还清。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兴化法院向钮某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但钮某一直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且钮某行踪不定,执行干警很难找到其本人。兴化法院将钮某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干警向钮某释明了违反“限高令”和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的法律后果之后,钮某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主动联系亲友履行了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

  因钮某拒不申报财产且违反限制消费令,兴化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李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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