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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因设定抵押导致不能过户 法院:合同虽解除但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1-09-16 13:34:04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张开华  |   责任编辑:DH012
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马某、第三人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因被告潘某、马某未能按约履行过户义务,原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某、马某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

  基本案情: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马某、第三人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后因被告潘某、马某未能按约履行过户义务,原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潘某、马某返还购房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裁判:如东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某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季某有购房需求,被告潘某与被告马某有卖房意愿,经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居间介绍,2018年12月12日,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马某、第三人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除了对被告潘某、马某将坐落于如东县某镇某街道的房屋及阁楼出售给原告季某和原告季某如何支付购房款作出约定外,还对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违约条款约定:如因原、被告双方或单方原因导致上述房屋不能过户,则由责任方负违约责任,第三人的报酬按约正常收取,一方违约的,由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与第三人无关。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季某向被告潘某、马某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并支付第三人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居间费用17000元。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潘某、马某所有的涉案房屋因设定抵押导致不能过户。原告季某多次催促被告潘某、马某履行相关义务从而注销抵押方便合同履行,但被告潘某、马某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原告季某眼见其预购房屋事宜无法实现,为挽回损失只能要求被告潘某、马某返还购房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后本院经调解,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马某、第三人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被告潘某、马某返还原告季某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潘某、马某支付原告季某违约金25000元。

  法官说法: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应当的承担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减少或者免除。(如东法院张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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