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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发帖致人“网红” 被判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1-09-16 10:05:23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高申统  |   责任编辑:DH019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似乎成为了某些人心目中的“法外之地”,肆意实行语言暴力、恶意中伤等。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例网络名誉侵权案。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似乎成为了某些人心目中的“法外之地”,肆意实行语言暴力、恶意中伤等。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例网络名誉侵权案。

  张某驾驶汽车进入主干道时与骑电动车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当场赔付李某2000元。得知此事的张某妻子王某却认为,李某就是网上经常被曝光的“碰瓷”,自己丈夫被人讹诈了。一直耿耿于怀的王某越想越气,就在本地某论坛发帖,称李某“泼皮无赖”、“专业碰瓷”、“讹人钱财”,并附上了事故现场照片。

  随着点击量的不断增加,李某一时间成了“网红”,经常受到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异样的眼光甚至嘲讽,他为此感到苦恼不堪,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于是,李某将发帖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发帖是为了揭露李某的“碰瓷”行为,是出于公义,并非诋毁李某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曾因“碰瓷”诈骗等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也不能证明此次事故是李某故意“碰瓷”,其在网络发表的不当言论,贬损了李某的名誉,应发布道歉声明。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在某论坛刊登道歉声明,恢复李某名誉,消除影响,同时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统计,截止2021年6月,我国的网民数量达9.89亿,占总人口的70.6%。面对虚拟网络世界中庞大数量的网络用户,如何合法使用网络是我们所有网民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包括网络侵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朋友圈、微博、论坛虽然虚拟,但并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应知法、守法,切不可为逞一时之快,泄一时之愤而发表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高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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