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如皋法院诉前调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当场履行完毕。
2021年7月,张某(女)与王某(男)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张某有权探视女儿;王某补贴张某5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清。
协议离婚后,王某仅给付女方张某5000元。多次催要后,王某提出,如果张某继续要钱,就要对其探视女儿的权利作出限制,双方为此发生矛盾。
该案经诉前委派由人民调解员沙建平进行调解。对于男方提出对女方探视权予以限制的说法,沙建平向其释明,探视权是女方作为母亲依法享有的权利,男方不得随便加以限制,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限制探视对女儿的成长也不利。
经过一番入情入理的劝说,男方同意再给付女方45000元并当庭履行,且承诺今后依法配合女方对孩子进行探视。原告张某当场撤诉。
探视权是指基于血亲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后,往往因为婚姻存续期间积聚的矛盾,在探视权的保障上加以阻碍,甚至闹到申请法院执行探视权的地步,此举除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以外,别无他益。奉劝所有离婚男女,不管两人之间关系如何恶化,请给孩子留下一个爱的港湾!(如皋市人民法院 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