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电梯不慎踩空当场死亡 承包老板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21-08-24 17:55:57|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链接已复制
海安一男子在安装电梯时不慎踩空,坠入井底当场死亡。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海安一男子在安装电梯时不慎踩空,坠入井底当场死亡。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海安法院审结了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9年9月底,刘某通过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海安某公司的电梯安装工程,由其自行组织人员施工,负责安全管理,并自行发放工资。

  2020年3月25日,刘某在未检查电梯井内操作平台是否牢靠,未张设安全防护网的情况下,安排阮某、罗某等人安装乘客电梯,该电梯共六层,总高度约25米。当天下午,刘某离开现场外出购物,17时30分许,阮某、罗某在电梯井道五层高度处安装电梯轨道,阮某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不慎踩空,坠入井底,经120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经鉴定,阮某系因复合伤而死亡。

  经了解,刘某、阮某等均有电梯安装维修操作证。有关部门对“3.25”安装人员坠落事故作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刘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2020年3月25日,经刘某报案致案发。案发后,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刘某及电梯公司与阮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照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可以从行为特征的不同来区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本案中,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综合考量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漏洞或怠于履行职责很可能引起重大事故,危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更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沈星杏 陈家定)

【责任编辑:DH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