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大庭广众之下指使他人“搬走”万达广场外的桌椅、花盆等物品,海安一老妪被定盗窃罪。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16日至18日间,单某多次至海安万达广场北侧商业街,以该公司布置在此处的物品系其兄弟赠送、或以人家不要的物品等为由,指使他人帮其搬运,乘隙窃得户外桌椅、黄色玻璃钢雕塑、玻璃钢花盆、遮阳伞、实木公园椅等物品若干。经鉴定,上述“拿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964元。
5月19日,被害单位报警以致案发,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单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被告人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大街上搬走如何构成盗窃?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存在诸多司法疑难问题和理论纷争。在我国,“秘密”窃取为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所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至于他人是否发现,在所不问。本案中单某自以为他人不知而多次搬走他人放置在外的桌椅等物品,构成盗窃罪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沈星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