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代理销售方未按约完成销售目标,销售代理协议解除后,委托方拖欠佣金、拒退保证金,由此引发诉讼。8月4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终于落下了帷幕。法院判定,委托方A公司支付代理销售方B公司佣金795281元及违约金,并在抵销相应经济损失后返还B公司保证金余额391101.79元及利息。
2019年1月14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销售总代理合作协议,其中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的1055套可售商铺委托B公司代理销售,B公司在销售达标后,A公司在对B公司结佣时同步退还保证金;B公司佣金=该套客户成交价-该套A公司底价-B公司承担税费;A公司超时不支付佣金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仍未履行,则B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请求支付佣金并赔偿损失、退还保证金;A公司在B公司目标销售计划两期均未实现的情况下,除有权扣收相应比例违约金外,还有权宣布提前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相应损失。同时,合同中对结算模式做了详细的规定。
2019年10月7日,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A公司取消对B公司的业绩考核。
2019年10月9日,B公司出具一份年前工作表,表明如果未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内容的200套,则按考核指标开始考核。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B公司在工作目标内共有178套商铺没有获得客户的认购意向,没有收取到任何购房款或订金。
2020年1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关于通知解除合同的函,通知其依法解除2019年1月14日签订的销售总代理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2020年3月5日,B公司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支付佣金、返还保证金。同时,A公司提出反诉,请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B公司未完成200套商铺的阶段性销售目标,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合同解除后,B公司对于原先交纳的100万元保证金,有权要求A公司予以返还。A公司应当按约将符合佣金结算的相关佣金,支付给B公司,逾期支付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金。B公司违约造成A公司相关建造资金被占用的经济损失应予扣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佣金795281元及其相应违约金,A公司返还B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608898.21元,上述保证金与经济损失相互抵销后,由A公司返还B公司保证金余额391101.79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后,佣金结算、保证金返还、经济损失认定与清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在销售总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佣金结付方式,应按照约定给付佣金。因B公司未完成阶段性销售目标,致使A公司不能实现委托其代理销售的合同目的,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A公司据此要求解除案涉协议,依法有据。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其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有权请求结清相应的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海安市人民法院 缪宏勇 束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