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卸货收入平分 发生事故责任谁担

2021-07-21 15:30:42|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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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一起搬卸饮料,一人受伤后死亡,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7月2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六人之间系松散型合伙关系

法官提醒:应按松散型合伙处理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六人一起搬卸饮料,一人受伤后死亡,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7月2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六人之间系松散型合伙关系,应当遵循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伙组织内部成员受伤或者死亡,应当按照约定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分担责任,每个成员对死者的损失各自承担8%的赔偿责任。

  2020年8月7日,陆元、钱文、张才、李美、赵秀与周荣一起在威恒公司搬卸饮料。陆元与周荣一组在卡车南侧卸饮料,由周荣站在卡车底板上将饮料箱卸到卡车边,陆元从车边将饮料搬至小推车,再送至仓库。李美与赵秀一组在卡车北侧卸饮料。钱文和张才负责在仓库堆放。搬运过程中,饮料箱发生倒塌致周荣摔倒受伤,最终死亡。

  周荣的继承人田旺、田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威恒公司及一同工作的其他5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5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陆元等人称,六人平时一起卸货,没有固定的地点,一人有工可做即叫上另外几个人,收入平分,此次6人一起卸货,卸完货后每人分得75元钱。威恒公司称与死者周荣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张才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威恒公司喊张才来卸货,谈好的价格是450元一车,至于张才一个人来还是几个人来,威恒公司不干涉,卸货过程中威恒公司也不进行管理,卸完货后当场付款。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六人之前曾合作从事卸货业务,本次事故也是如此。六人取得收入后各方平均分摊,无人从中渔利。各方只是通过分工合作共同提供劳务,相互之间没有管理和服从的关系,构成松散型合伙关系。虽然每次劳务报酬不高,但是仍应当按照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原则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周荣发生伤亡是在从事合伙事务、追求合伙利益的过程中,其余合伙人理应对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各合伙人各承担8%的赔偿责任;周荣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35%的责任;威恒公司与六人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因选任不当承担25%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威恒公司赔偿23万元,陆元等5人各自赔偿7.6万元。

  一审后,田旺、田平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由此可见, 合伙关系应当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合伙组织内部成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等分担责任。在农村劳务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几人长期共同出卖劳务,但未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法律关系,一人有工可做,即叫上另外几个人一起劳动,取得收入后各方平均分摊,无人从中渔利,这在司法实务中称之为松散型合伙。本案中,六人合作从事卸货,彼此之间不存在管理、服从的关系,所得收益六人平分,符合松散型合伙关系的特征。虽然合伙收益较少,每人只有75元,但是合伙关系中并不以收入的多少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周荣在从事合伙事务中身亡造成的损失,其他合伙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均为化名)

  (海安法院 孙江华 陆兴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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