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路上偶遇“朋友”借宿,结果第二天朋友走了,家中的现金也不翼而飞。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2月26日下午,张某在路上偶遇曾一同在外打工时认识的王某。交谈中,王某主动提起要在第二天归还之前欠下的2000元债款,于是经张某同意,便借宿在其曲塘家中。当晚,王某趁张某熟睡之际,用张某挂在裤子上的钥匙打开了张某家衣橱,窃得衣橱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
第二天张某下班回家时,未见王某踪影,衣柜内的1400元现金也不翼而飞。
2021年3月14日,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另查明,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留宿“朋友”时还需多加个心眼,保障自己的财物和人身安全。(海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