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无锡讯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锡山法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面对辖区物业纠纷激增、矛盾激化的新情况,锡山法院加强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诉前专业指导,推动形成预防和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我们决定解聘这家公司!”
锡山区某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但在此期间,电梯频繁故障、小区卫生差、停车困难、随意开通临时停车位、占道停车不管理、高空抛物事件等频发,各方矛盾日积月累。2020年底,业主大会最终表决决定解聘该物业公司。
“移交账目和剩余收益?现在不行。”
物业公司在得知被解聘后表示,双方服务终止后仍有许多善后工作需要处理,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物业公司完成交接手续,而且直到双方合同终止仍有不少业主拖欠物业费。因此,物业公司拒绝移交财务账本等管理资料,也拒绝归还停车费等公共收益部分。多次协商没有结果,A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不知道,交不了。”
锡山法院受理后,将案件分流至驻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范云珍发现,物业公司提交的财务凭证混乱无序,对于业主委员会根据收费桩的数据显示来主张停车费收益也有很大异议。物业公司称,现实中存在着部分小区业主在车位到期后没有续费,他们的车辆进出小区时都会在收费桩处显示需要缴纳停车费,而实际上业主并没有支付这笔费用,因此业主委员会的主张并不准确。范云珍进一步询问小区实际的停车费收益、使用支出、结余时,物业公司却只说没有结余,既无法说清具体数据,也不肯提交账本。
“诉讼中可能要启动审计,尽力调解吧。”
案件专业性强,范云珍觉得还是要从法律角度给当事人讲透!想到上次业务培训中提及的有关物业纠纷的新规定,范云珍立即翻看笔记。根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物业公司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确认了这一点,范云珍对案件如何处理有了方向。之后,范云珍就案件中所涉的疑难问题与对接审判团队进行讨论,了解到公共领域收益的举证责任在物业公司一方,但案件可能会启动审计程序,既耗时又耗费。诉讼时间可能很长,范云珍决定再与双方进行沟通。
“反复修改方案,终于成功了。”
5月12日、14日、16日、18日、19日,范云珍反复提出方案、来回修改,最终双方同意参照前两年公共收益的分摊方式及分摊总额拟定2020年物业公司应返还的公共收益部分。5月20日,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5月27日,物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了业务委员会小区公共收益20万元,纠纷画上圆满句号,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也画上休止符。
物业服务涉及到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居民安全、小区绿化,电梯维修、保养,车位租赁、管理……种种“小事”积累,就是关乎群众利益的“大事”。物业公司被炒后拒绝交接的情况并不少见,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账目不清,进入诉讼后往往需要借助审计才能厘清账目、完成交接。矛盾久拖不决,将影响新的物业公司入驻,影响居民接受新的物业服务。借助法院诉前指导明确办案思路,锡山法院驻院人民调解员五次修改方案、反复沟通,用耐心实质化解矛盾,为居民获得新的物业服务赢得了“加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