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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发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9-23 15:32:30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DH019
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近年来,各类危害网络安全犯罪持续高发蔓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侵害人群范围广泛,社会危害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揭示各类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违法性质,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全省法院依法严惩危害网络安全犯罪的坚定立场。

  9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七起危害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利用DDOS流量攻击手段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篡改政府网站数据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非法获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以解锁手机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案件,以及批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等。

  常州:朱某亮、朱某兵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案

  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人为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机票诈骗网站的源代码进行修改,制作了假“民航票务”网站,同时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非法控制推广账号,后将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推广用户网站,并将关键词修改为“特价机票”等内容后置顶推广。当被害人在网页上搜索“机票”相关内容时就会优先出现假“民航票务”网站,在低价、特价机票的引诱下登录该网站购买机票,从而被骗钱款。为提高诈骗成功率,作案团伙在某酒店长期包房,安排人员冒充客服接听电话,引导被害人重复操作付款,并有专人对诈骗网站进行管理和维护,共计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563元。

  另外,涉案团伙还从网络上购买需要贷款人员的信息资料,冒充北京某融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贷款对象取得联系,以办理贷款为由获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再由专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正式贷款需要20%的准备金进行资金验证为名,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事先已获知密码的银行卡,将钱款转走,通过这种手法得款13万余元。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朱某亮、朱某兵等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已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3210元,发还各被害人。

  警示意义:当前,诈骗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搭建虚假诈骗网站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呈现高发态势,这类诈骗犯罪具有隐蔽性、欺骗性,难以被发现、识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朱某亮等人为骗取财物,通过伪造资料等将制作的假“民航票务”网站自动链接到非法控制的搜索引擎推广网站,并篡改关键词,实现搜索结果的优先呈现,该组织还有明确分工,雇佣人员租用特定场所,长期从事诈骗活动,欺骗性强,危害性大。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

  南通:唐某等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王某,建立一个具有会员充值、任务提交功能的DDOS(分布式拒绝服务)网站,并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吸收有DDOS攻击需求的人员在网站进行注册会员、充值及提交DDOS攻击任务。被告人唐某、肖某在接收到DDOS攻击任务后,通过登陆取得DDOS攻击权限的境外网站,对会员提交的攻击任务的IP等内容进行DDOS流量攻击,致使被攻击的IP等内容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被告人蔡某、李某、刘某、张某及其公司,先后在该网址注册会员并充值,提交对其他同类网址平台IP等的DDOS攻击任务,通过唐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多台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唐某、王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警示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DDOS攻击已经成为不良商业竞争、非法牟利的常见手段,并呈现攻击强度越来越强,影响范围越来越大的态势。本案涉案被告人唐某等人架设DDOS攻击网站,承揽DDOS攻击业务,并通过DDOS对80余个目标IP网站进行流量攻击,造成网络瘫痪,致使目标主机不能提供正常服务,合法用户提交的需求无法回应,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和信息网络通信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刑罚,坚决打击各类滥用DDOS等网络技术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活动。

  苏州:潘某、谷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伙同谷某某等人,凭借非法获取的登录账号进入某市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后,通过修改、添加缴税数据的方式将不符合该市住房限购条件的个人信息添加到缴税信息中,再把改动后生成的《税收完税证明》卖给相关房产中介人员,以此帮助他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同时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截至案发,共有352条不符合住房限购条件个人信息被添加到“金税三期”系统中,已打印出337份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被告人潘某从相关房产中介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4.9万元。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潘某等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九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对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四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继续退缴。

  警示意义:维护网络安全不仅要筑起保护信息的“高墙”,更要严惩窃取、篡改信息的“内鬼”。本案中被告人谷某某等人均系某公司驻税务系统的工作人员,本该协助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工作,然而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登录账号,继而实施侵入地区税务信息系统篡改税务信息数据等一系列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同时对当地购房政策的有效执行造成影响,社会危害性明显。据此,人民法院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徐州:端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15年底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端某某在网上承接苹果手机解锁业务,通过他人提供的苹果手机的号码和手机串号,以苹果官方客服的名义给补卡购入新机的机主发送钓鱼信息及钓鱼网站的链接,机主点击短信链接后便进入钓鱼网站,被告人端某某通过后台获取登陆钓鱼网站的机主ID账号和密码等信息后登陆苹果官方网站将机主的苹果手机与ID账号解绑。经查明,被告人端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认证信息689组以上,获利9.9万余元。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解释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端某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九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本案属于非接触型链条化作案的网络犯罪,被告人通过他人(下家)提供的手机串号等,利用智能手机的“查找设备”功能,以官方客服的名义向补卡购入新机的机主发送短信,诱骗机主点击短信链接进入钓鱼网站,非法获取手机ID账号密码,进而将手机非法解锁,上述行为具有多重危害性,不仅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还可能导致他人手机上公民个人信息泄漏,网络虚拟财产被窃取,同时该行为还可能将非法途径获得的手机“漂白”顺利销售或重新使用,对上游的盗窃、抢劫手机等犯罪行为有促进作用,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受到严惩。

  扬州: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租用免备案的服务器,明知“金沙娱乐场”、“银河娱乐城”等系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博彩网站,仍接受委托,在计算机上通过“宝塔面板”控制端多次为赌博、博彩等违法网站进行301跳转,以逃避网络监管部门拦截,使上述相关违法网站得以继续访问。经勘验,被告人王某先后为多家赌博网站的143个域名进行了跳转并从中获利3万余元。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当前,网络赌博等非法网站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犯罪手法不断翻新、技术手段不断升级,以此逃避网络监管和打击,由此衍生出为此类网站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其规避网络监管措施的黑色产业链条,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利,为多个赌博网站提供域名跳转等技术支持,帮助其逃避网络监管部门监管,使参赌人员得以顺利访问赌博网站,赌博犯罪受到应有刑罚处罚。

  南通:罗某某、陈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胡某为实施虚假嫖娼的诈骗行为,招募他人发布虚假招嫖信息。2018年7月26日至30日间,被告人罗某某为非法获利,明知胡某等人需要发布的招嫖信息系违法犯罪信息,仍接受胡某委托并招募陈某某,利用如皋市某企业网站存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在该网站上批量注册用户发布含“小姐服务”、“啪啪”等字样的招嫖违法信息共计18429条。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罗某某、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胡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120元及罗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警示意义: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发展迅速,在社会生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自媒体等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大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利用企业网站的漏洞与监管不足,批量注册用户在网站平台大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处。

  泰州:马某某等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QQ联系昵称为“蓝月亮”的上家,双方谈好由被告人马某某利用QQ空间的说说功能投放包含赌博等违法信息的广告,“蓝月亮”按人民币2元/条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某支付广告费用。被告人刘某按照被告人马某某的要求,编写并提供一款可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绕过用户控制在QQ空间发送说说的恶意程序,并负责该恶意程序的更新、维护。被告人马某某将该恶意程序及含有赌博广告内容的图片提供给彭某某、易某某等人,彭某某、易某某等人使用该恶意程序绕过用户许可将违法信息广告图片发送到用户的QQ空间说说中。马某某个人获利人民币202609.8元。

  裁判结果: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九个月至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57.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向被告人追缴。

  典型意义:近年来,QQ账号、QQ空间等网络通讯工具被非法控制,用以发送各类违法犯罪信息的情形屡屡出现,此类行为一方面侵害了公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使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严重威胁,同时还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和便利。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编写并使用控制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在QQ空间发送说说的恶意程序,在他人QQ空间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严重损害了QQ使用功能,破坏网络空间生态,也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可能衍生更大的次生危害性,应依法受到刑罚处罚。(李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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