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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政法系统公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0-06-01 18:29:11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执法监督科  |   责任编辑:DH020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兴化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陆续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兴化市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市各相关部门,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陆续向社会通报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育人环境。

兴化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

  市公安局:关于旅馆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案件多发的预警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1日,兴化市公安局在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2019年8月份该未成年人曾先后入住兴化市某花园酒店和某快捷酒店。

  ——2020年2月2日,兴化市某乡镇宾馆违法接纳1名15周岁未成年人女孩入住。

  ——2020年4月13日,兴化市某宾馆一房间内有多名未满15周岁未成年学生入住。

  ——2020年5月4日,兴化市某宾馆违法接纳2名未成年人入住,其中1名15岁女学生未登记。

  处理结果

  市公安局依法对上述涉案旅馆依照《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分别予以了二千元至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对旅馆接纳未成年人入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少数旅馆从业者无视法律法规规定,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情况时有发生。该案中案件的涉事人均为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处于人生观世界观情感波动期,这一时期在受外界不良诱惑和对学校家庭的叛逆情绪下,易受蒙骗或诱惑而产生危险。旅馆业经营者在未成年人入住时未按规定核验登记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存在不履行相关询问联系或报告义务情况,不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均构成违法。

  市检察院:乔某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的心理需要,在兴化市某镇其自住房内,通过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好友,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诱骗16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诉讼过程

  2015年3月18日,兴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以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9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江苏省首例利用网络视频裸聊猥亵儿童案,被害人众多,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乔某某虽然与被害人之间没有肢体接触,但其冒充女童的老师,对被害女童造成心理上的强制,随后诱骗女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并观看他本人的猥亵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执法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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