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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

发布时间:2019-12-31 22:09:19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徐红喜  |   责任编辑:许蓉
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象为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致使人身、财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等因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以及因交通肇事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得不到赔偿的等几类情形。

  12月31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三顺向社会通报了四年以来江苏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相关情况。江苏省检察院新闻办主任李建奇主持会议。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

  李三顺介绍,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脱贫攻坚指示精神,积极履行国家司法救助职能,以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精准做好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422件,发放救助金4697.67万元,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2016年682件,2017年996件,2018年1483件。2019年1月至11月1261件,发放救助金1479.61万元,救助金同比上升34.27%,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1624人提供了救助、帮扶。

  依法规范救助主动融入精准扶贫

  江苏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脱贫攻坚紧密结合,依法、主动、及时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一是及时发现,主动实施救助。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既可以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也可以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主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但目前绝大多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对这一救助启动程序并不了解。

  江苏检察机关变“坐诊”为“出诊”,通过办案,及时发现、主动告知、主动救助。在相某某司法救助案中,被害人夏某某因交通肇事受伤,被害人丈夫相某某及其儿子均系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且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尚在医院救治,一直昏迷不醒,急需大量救治费用。扬州市宝应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及时发现这一应予救助线索,通过告知、快速核查、报批,主动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缓解了被害人的燃眉之急。省检察院在办理盐城市阜宁县高某刑事申诉案件中,及时发现救助线索,主动提起救助,并将救助工作融入到最高检组织的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中,对高某释法说理,最终高某表示息诉罢访,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是突出重点,关爱未成年人成长。2018年2月27日,最高检出台了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江苏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这项工作要求,密切关注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优先、全面的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实际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在实施司法救助的同时,帮助重返校园,进行心理安抚疏导,开展生活安置、临时照料、指定监护等。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未成年人救助案件472件,占案件总数的18.1%。省检察院办理的薛某司法救助案,薛某的父亲杀害了母亲,父亲被判处刑罚,年仅8岁的薛某成为事实孤儿,失去经济来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省检察院除了对其发放救助金外,还和薛某居住地的区民政、教育、卫生、街道等十一家单位共同召开薛某专题司法救助协调会,制定帮扶方案,为其减免医疗费用,聘请专业人员对薛某进行心理疏导,就薛某日常生活进行关心帮助。同时,省检察院还通过省扶贫办为薛某牵线女企业家,为薛某送上“妈妈”般的关怀与温暖。

  三是积极探索,构建上下联合救助路径。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且以“一次性救助”为基本原则,即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有的地区由于救助资金总额有限,个案救助金较少,救助效果不明显。为此,今年省检察院创新建立了联合救助机制,在省委政法委大力支持下,今年省院联合市、县院共联合救助12件16人,切实提高了救助效果,缓解了被救助人的困境。如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办理的施某某司法救助案,施某某在交通肇事案中被害致重伤二级。施某某家庭收入很低,日常生活就很困难,案发后,其家庭仅抢救施某某就花费了借来的20多万元,且后续还有较大的治疗费用。鉴于地方财政拨付救助金能力有限,省检察院经审查后联合宿豫区检察院加大救助力度,决定给予其救助金4万元,帮助其渡过难关。

  四是提升信息化水平,“速递”司法关怀。为了方便救助申请人提交救助申请,高效、规范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018年3月,常熟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创新研发了“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软件。该软件集远程救助申请、办理进度查询、救助评估等功能为一体,有效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实现了司法救助规范化、标准化。今年初,该软件在苏州全市推广运行,效果明显。如苏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申请人王某家在外省山区,若到苏州提交申请,将花费不少路费,这对原本贫困的王某来说无疑增添了新的困难。为此,苏州市检察院指导王某通过手机拍摄申请材料,上传至该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完成了申请提交。苏州市院在该平台办理后,给予了其救助。2019年6月,王某致信苏州市检察院,衷心感谢检察机关对其的关心救助,使其重树了生活的信心。该软件在苏州全市运行以来,司法救助个案平均办理周期由原来的18天,缩短为9天,大大提升了办案效率。省检察院将在全省推广该软件。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

  积极沟通协调构建多元化救助格局

  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解决的是申请人因案造成的急迫困难。为构建长效扶贫机制,江苏检察机关延伸救助触角,主动协调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司法救助,形成救助、帮扶的“大合唱”。一是将司法救助与行政救助相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与教育、医疗、卫生、人社、民政、扶贫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构筑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就业帮扶多渠道救助体系,从单纯的“输血型”救助走向“造血型”救助。徐州新沂市检察院在办理王某司法救助案中,采取“就业+技能”模式,在发放救助金后,协调镇政府安排王某到制衣厂工作,使其从根本上摆脱了贫困。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除对申请人温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外,还协调区教育部门减免了被害人子女就学费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磋商后,免除了被害人3.2万元遗体保存费,并将被害家庭纳入临时救助对象。

  二是将司法救助与慈善等机构的帮扶相结合。镇江市检察院联合市慈善总会,将经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对象与民间公益组织对接,借助民间力量对救助对象开展专项帮扶。2019年2月,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赵某、方某司法救助案。方某丈夫王某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王某遇害后其本不富裕的家庭失去劳动力,生活陷入困境,丹阳市检察院主动联合丹阳市慈善总会共同向王某的母亲、妻子发放救助金10万元。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提请对王某审核发放见义勇为证书。丹阳市人民政府还追授王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发放一次性抚恤补助金。南通海门市的张某某与同事蔡某某在对一名倒地妇女施救过程中,张某某被一辆突如其来的汽车撞飞,身受重伤。海门市检察院在办理该交通肇事案中,主动启动救助程序,将2万元救助金及时送到张某某手中,并为其联系上海、北京等大医院专家进行后续治疗。海门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决定将张某某、蔡某某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并向其发放救助金。张某某还被评为海门市“2017年度最美见义勇为青年”。

  三是将司法救助与诉讼救济相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在努力解决老百姓急迫困难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老百姓的现实诉求。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在办理孔某某司法救助案中,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5个工作日即办结并下发司法救助金,同时帮助其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帮助其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州市睢宁县的汤某某,因交通事故父母双亡,汤某某及其弟弟失去生活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案件判决生效后,由于民事赔偿未能执行,汤某某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提起刑事申诉,该院及时为汤某某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帮助,安排专人对原案进行全案审查,并多次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督促民事判决尽快执行到位。

江苏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

  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救助效果

  为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达到救助帮扶的效果和目的,江苏检察机关加强对救助金发放的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救助金发放方式,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案一档”和不定期回访制度。

  淮安市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冯某某司法救助案过程中,考虑到冯某某只有4岁,在征得其实际抚养人陆某某同意后,该院会同淮高镇镇政府和陆某某共同签订救助金使用协议,明确司法救助金只能用于冯某某的学习、生活和医疗。同时,将救助金拨至淮高镇镇政府,每月发放救助金500元,确保了救助金精准使用。

  据悉,江苏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工作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职能,体现检察司法温度。(李昌桂 徐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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