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首页 > 法治 > 政法新闻 > 正文

江苏推广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连云港“赣榆经验”

发布时间:2019-11-21 15:41:36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许蓉
近年来,因邻里亲朋纠纷、琐事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案子不大,但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处理不好,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11月20日,江苏省检察院和连云港市检

江苏推广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连云港“赣榆经验”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近年来,因邻里亲朋纠纷、琐事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案子不大,但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处理不好,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影响社会和谐。11月20日,江苏省检察院和连云港市检察院、赣榆区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广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赣榆经验”,同时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发布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宣传教育处处长李建奇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大学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秦宗文教授,省人大代表、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名誉主任曹立志律师出席发布会,并进行点评和介绍。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柳慧敏,连云港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翔,赣榆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刁长城,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波,江苏省司法厅金牌个人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王建国、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贾凡德出席发布会。

  轻伤害案件,是指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伤害后果为轻伤的刑事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但是,在可以和解的案件中,有的被害人漫天要价,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企图以赔代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难点。

  近年来,江苏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始终高度重视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戾气工作,赣榆区检察院以常见多发的轻伤害案件,特别是由邻里、家庭、亲友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为抓手,不断转变理念、健全机制、创新方法,以刑事和解方式,在司法办案的同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时代矛盾纠纷化解之路,共促成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157件365人,调解成功率达97%,截至目前无一后悔反悔,无一上访信访,无一上诉申诉。

  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王立科书记在调研连云港检察工作时,肯定赣榆区检察院这项工作“是发挥检察职能、推动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江苏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刘华检察长专程到赣榆区检察院调研,肯定这项工作“是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之举,值得推广。”。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刘波介绍了10起轻伤害典型案件的情况,旨在推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共同做好新时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刘波介绍一类是亲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亲友间发生的伤害案件大多因琐事引发,冲动型较多,具有偶发性,如果不及时化解,容易进一步加深矛盾,甚至引发更大的伤害。

  案例1:王某甲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近亲属间因琐事引发矛盾纠纷,导致轻伤害案件。在侦查阶段双方因情绪激动,被害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受理后针对亲属间偶发矛盾纠纷引发伤害案件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及时联系案发地的三级人大代表、镇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从法律、社会、家庭等方面释法说理提升调解的认可度,有效修复因案致损的家庭关系。

  案件2:李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朋友之间因轻信传言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针对李某愿意调解,但赔偿能力有限的具体情况,联合村干部共同做好被害人思想工作,促使被害人主动降低赔偿数额;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亲属进行释法说理,使得李某弟弟主动垫付赔偿款,因而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3:鲁某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夫妻之间因丈夫怀疑妻子出轨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案件发生后夫妻离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本着促进家庭和谐的目的,积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经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和好如初,使破损的家庭破镜重圆。

  案例4:孙某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师徒间因酒后口角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某与廖某某平时相处融洽,案发后孙某某认罪态度好,有积极赔偿意愿,但因家庭贫困无力赔偿导致调解没有进展。检察机关及时对双方社会关系进行调查了解,积极做被害人思想工作,提出让孙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由孙某某在廖某某工地提供六个月劳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二类是邻里间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因琐事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占比较高,而且左邻右舍之间,如不及时化解矛盾,往往导致积怨越来越深,甚至会形成世代仇。

  案例5: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邻里之间因为传言引发误会,导致矛盾纠纷而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案件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针对邻里矛盾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联合村干部和当事人亲属多方参与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先后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

  案例6:田某某故意伤害案,本案是邻里之间因建房施工引发纠纷,进而导致的伤害案件。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与其委托律师沟通,共同做好田某某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罪,并主动赔偿,使得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7: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邻里间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不赔偿,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继续对嫌疑人释法说理,促使其认罪赔偿,并联合地方政府、基层司法所及村干部做好嫌疑人家属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检察机关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类是其他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思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该调则调的原则;同时又要防止变相讹诈、以赔代刑情况发生,做到应诉必诉。

  案例8:焦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同行之间因琐事引发矛盾纠纷导致轻伤害案件。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谎称被害人系自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证据薄弱的具体情况,及时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最终,在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9:曹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在校生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因两名男生对同一名女生产生好感,引发情感纠纷,导致案件发生。检察机关受案后,本着教育保护原则,积极进行调解。因被害人家庭条件差,检察机关在积极做好调解的同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暖,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学业,获得更好的教育矫正。

  案例10:刘某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后拒不认罪的案件,也是10个典型案件中唯一没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刘某某在倾倒生活垃圾时,将垃圾洒落在路边,环卫工在劝说过程中,遭受刘某某殴打。案件发生后,刘某某虽然同意赔偿,但拒不认罪,并指使3名证人证实被害人自已摔倒。检察机关受案后,及时走访案发现场群众,群众反映“没有抓错人”,但没人愿意作证。为此,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查清两人受刘某某妻子指使作伪证。对于刘某某虽然愿意赔偿,但拒不认罪的情况,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赔偿被害人2万余元。(李昌桂)

非遗江苏
人文江苏
出行指南针
智慧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