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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周年 全省930人准确适应制度退赃退赔6308.38万

发布时间:2019-11-09 08:47:5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李昌桂  |   责任编辑:许蓉
11月8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出席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

江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周年 全省930人准确适应制度退赃退赔6308.38万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11月8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周年之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出席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江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一周年以来的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同时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准确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十个典型案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宣传教育处处长李建奇主持发布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系统性改革,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高层次的需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2019年1至10月,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46010件60904人,分别占同期办结刑事案件件数和人数的68%和62.9%,10月份的认罪认罚人数比例达到81.28%,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该制度的实施,在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问题与矛盾大多解决在一审阶段,江苏法院已审结认罪认罚的44886人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43029人,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5.8%。

  王方林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三种庭审程序,目的是为了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江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体现程序从简,在简易程序基础上“简上更简”。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11393件,占28.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3969件,占60.6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150件,占10.5%。有近九成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提高,让公平正义及时实现。从办案周期看,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平均办案周期为17.06天,比同期非认罪认罚案件办案周期(22.75天)短5.7天。

  据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列为2019年度重点任务,带动全省检察机关大力推进。2018年11月初制定了《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书18个。大数据为认罪认罚案件精准量刑提供了支撑,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占江苏全省公诉案件受理数的42%左右,认罪认罚适用率在90%以上。

  王方林表示,认罪认罚制度实施后,江苏全省检察机关以铁一般的过硬本领为目标、铁一般的纪律作风为要求,通过制度筑牢廉洁底线。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大胆放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检察官依法承担办案责任。检察机关加强案件评查,对不起诉、改变定性、引发控告申诉、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等六类认罪认罚案件列为必查案件,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建立认罪认罚案件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量刑建议明显异常的案件,及时预警,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今年以来,全省共有632件930人因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退脏退赔6308.38万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附:江苏省检察机关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柳慧敏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刑事诉讼制度,集中体现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各项要求,今天我们发布10起典型案例,主要是向大家展示我省检察机关如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该制度在案件办理中取得的实效。

  案例1:蔡某某合同诈骗案。这是一起因房屋买卖而引发的合同诈骗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就弱化对犯罪事实的审查义务、降低指控犯罪的证据要求和证据标准,而是严格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准确界定犯罪,依法改变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罪名,定性为量刑更轻的合同诈骗罪,确保罚当其罪,不仅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真诚接受改造,还修复了邻里社会关系,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

  案例2:程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一起靠湖谋生的渔民非法捕捞的案件。检察机关主动释法说理,重点考察悔罪态度、悔罪表现,把是否修复环境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积极修复受损生态。既让涉案人员享受到“法律红利”,得到从轻处罚,又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也让周边渔民意识到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3:王某非法制造枪支案。这是一起网购零部件自制枪支的案件。被告人一开始只承认持有枪支,检察机关多方查证,综合判断其行为是将不具备枪支专用功能的材料加工成枪支的制造行为,属于非法制造枪支。审查起诉过程中,正值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颁布,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正式施行。检察机关及时贯彻法律规定,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最终认可制造枪支的定性,从认轻罪变为认重罪。鉴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枪支数量刚达入罪标准、制造枪支出于爱好、娱乐,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适用“从宽”时,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恰当的考虑,提出明确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案例4:徐某盗窃案。这是张家港市建立刑拘直判工作机制后办理的第一起案件。盗窃数额2000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仅用时七日,在刑事拘留期间全部办结,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相互协作配合,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设立集中办案点,实行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一站式办理,办案环节无缝衔接,办案力量在法律框架内有效整合,实现简案快办,提升办案效率。

  案例5:A公司、侯某某等3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是一起纺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让他人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发后,该企业经营者拒不认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没有一捕了之,前往企业调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针对犯罪动机开展教育工作,促使企业经营者主动认罪认罚、退赃、补缴税款。检察机关及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后,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本案的办理,同时也体现了在不同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上的差异,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的原则。

  案例6: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这是一起在钢材城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对罪名存有疑问,检察机关详细解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说明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因,被告人最终认可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坚持依法公正立场,讲明情理,促进双方和解,既积极弥补被害人实际损失,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因认罪认罚,被害人漫天要价,绑架司法。用公平让所有当事方满意,实质化化解社会矛盾。

  案例7:张某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在审查逮捕阶段即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把认罪认罚作为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的案件。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一直合法经营,企业正处发展的关键期。本案是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检察机关在依法客观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并听取意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动赔偿以及达成谅解等,预判张某可能得到的从宽幅度,从宽适用强制措施,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逮捕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后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即实现了刑罚目的,又维护了企业发展。

  案例8:韦某盗窃、抢夺案。这是一起潜逃多年后归案,同案犯已被判重刑的案件。被告人潜逃十四年后归案,初期害怕判处重刑,认罪不认罚,不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检察官对其详细解释刑法有关溯及力的规定,打消其顾虑,同时与辩护人积极沟通,明确说明旧案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促使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出了全部赃款,预缴了罚金,获得从宽处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法治的进步。

  案例9:金某某危险驾驶案。这是一起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因侥幸心理,冒险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受案之初,因为对中国法律的不了解,外籍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对证据收集的程序产生许多疑虑。检察机关通过引导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最终使其认可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有效保障诉讼权利,同时详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打消其心理顾虑,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案例10:吴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是一起未成年在校学生非法收购1条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尾蚺的案件。检察机关受案后,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主动开展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成长经历、作案动机,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对其父母开展亲职教育。鉴于被告人以饲养为目的购买红尾蚺1条,虽已构成犯罪,但未对动物造成实质伤害,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未成年人等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李昌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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