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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法院:“四放松”是导致金融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9-09-16 18:18:22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费尤祥 高林  |   责任编辑:许蓉
2018年,某基层法院审结金融借款纠纷案件469件,标的近3.2亿元,2019年1月至8月审结336件,标的近4亿元。这些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涉案人员多,偿还能力有限,担保抵押财产也存在产权争议等,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2018年,某基层法院审结金融借款纠纷案件469件,标的近3.2亿元,2019年1月至8月审结336件,标的近4亿元。这些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涉案人员多,偿还能力有限,担保抵押财产也存在产权争议等,不仅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诉讼成本,也给法院审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四放松”是金融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放松对借款人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格审查不严,没有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从金融部门提供给法院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看,在办理借款手续中,有很多仅采取借款人盖私章的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多数未要求借款人在合同和借款等资料上签名或摁手印。由于公民私章的雕刻只需身份证,甚至什么手续都不需要即可随意刻制,这就给恶意逃债提供了条件,一旦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金融部门别无其他证据佐证,造成法院无法认证。有的借款人是自然人,没有资产,没有主要居住地,却能贷出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对有的贷款企业,银行工作人员未详细了解其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征信状况等,造成贷出的款项难以收回。二是放松对实际用款人审查。明知合同上签名的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仍然发放贷款。名义上的借款人是被告,实际用款人却无事,有的被告反映银行明知其不是实际用款人,并提供与银行工作人员的录音佐证。三是放松对借款用途监管。大部分借款合同中借款用途是随意填写的,与事实不符。担保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银行监管不力,存在过错,加大了他们的风险。另外,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未按期还款,金融机构为抵冲帐,将借款人所欠本息作为新的贷款,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以偿还前一份借款。法院在审理中就会认定这种以贷还贷实际造成的借款合同无效,包括担保合同也无效。四是放松对多人担保审查。信用社案件的一个特点是借款金额增加,担保人数随之增加,直接导致信用社催收难,法院送达难,并难以保证同时送达。另外,该类纠纷中,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能力及资格审查不严,有的担保人是精神病人,有的担保人无固定工作及居住地,还有的担保人年龄过大或过小——这些担保人都没有担保能力,根本起不到担保效果。

  破解这一难题应做到:一要切实进行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和发放贷款等。借款、担保主体是自然人的,不仅要将其身份证与本人核对,还要到其住所地、户籍地进行核实;借款、担保主体是法人的应到工商部门对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尤其注意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在这同时还要进行风险评估,对借款人经营实力、经营环境、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对担保人进行严格调查、评价、分析。二要对法律规定担保抵押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如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产、设备、车辆等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金融机构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要求自身,才能切实做好风险防控。三要在贷款放出后,要对贷出的每一笔贷款何时到期、什么时候应发出催款通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至何时、何时必须向债务人、何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力有台帐,以免超过法定的时限,致使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使未过诉讼时效,也要防止因起诉拖延给借款人转移财产、恶意逃贷以可乘之机。四要建立联动治理机制,减少社会矛盾。人民法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提高执行信息体系信息化建设,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实现快立、快审、快执,以集中执行为目标快速执行,定期总结,查漏补缺。五要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金融机构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金融机构提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防范诉讼风险的能力;及时把发现的涉及金融业务管理方面的疏漏和违规情况通过回访,帮助金融机构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严惩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案件,依法保护金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费尤祥 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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