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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清江浦法院:从“九旬母亲状告五子女”说起 聊聊赡养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9-07-22 18:18:56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杭博 臧璟尧  |   责任编辑:DH020
徐奶奶今年92岁了,丈夫去世早,徐奶奶含辛茹苦将五个子女抚养成人,如今年老多病,随老四生活,而五个子女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达成赡养协议。徐奶奶一纸诉状,把子女诉至法院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徐奶奶今年92岁了,丈夫去世早,徐奶奶含辛茹苦将五个子女抚养成人,如今年老多病,随老四生活,而五个子女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达成赡养协议。徐奶奶一纸诉状,把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老三老五同意母亲的诉求。但另外三个子女则有不同意见。老大说,父亲去世后,他对家庭及弟弟妹妹尽了较多抚养义务,如为老二介绍工作、资助老三结婚、给母亲买助听器等,平时还定期看望母亲,给付探望费,近年来因为自己年事已高,便委托老二对母亲进行赡养,认为两人都已尽到了赡养义务。老二说认同大哥的意见,但不同意母亲随老四生活,要求母亲由五子女轮流赡养。老四则认为,母亲已经92岁了,他13岁时父亲去世,之后便一直随母亲生活到她88岁。后来母亲随二哥生活,但生活得并不愉快,2017年只好又把母亲接回照顾。

  经查明,徐奶奶每年有约3000元的养老金收入。老大、老五均已退休,老大退休金每月不到3000元,老五每月退休金1100元,其他三个儿子都在家务农。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徐奶奶已达92岁高龄,年老体弱,五子女应对其履行赡养义务。综合本市目前平均生活水准、被告经济负担能力和负担人数,要求五子女自即日起,每人每月负担老母亲生活费350元。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本案中,徐奶奶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被告老大、老二针对其母亲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一系列抗辩,但其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间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代表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即使原告未对被告履行抚养义务,被告仍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多尽孝也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于赡养义务本身包含多项内容,因此对老大、老二的“已履行了赡养义务”的主张不应支持。五子女对其母亲负有最基本的赡养义务,按时支付赡养费,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且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关于赡养的方式,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作专门规定,只规定对不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权利人有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实践中赡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一是共同生活赡养,即被赡养人与赡养义务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直接的赡养;二是通过给付赡养费、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赡养义务。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应考虑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因素,并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父母以子女生活水平与自己的生活水平差别较大提出子女多支付赡养费的,由于目前无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综合本市目前平均生活水准、被告经济负担能力和被告负担人数,酌定五子女每人每月负担原告的生活费350元,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又体现了法律与人情兼顾,更好地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杭博 臧璟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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