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7月19日上午,盱眙县院检察长潘建文前往盱眙县人民法院对史某某、夏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史某某、夏某某分别任江苏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二人在组织对盱眙县古桑街道尚城*书香文苑小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被害人戚某某坠落电梯井死亡。在庭审过程中,潘建文检察长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向法庭出示了该案全部证据并进行质证。鉴于二被告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却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检察机关首次对该类犯罪建议法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二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盱眙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指控的罪名及上述建议后,当庭对被告人史某某、夏某某作出有罪及从业禁止的判决。(童笑笑 谭艳飞 杨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