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撞坏超市玻璃门,超市反担责

2019-07-05 20:32:11|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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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近日,江苏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8年12月30日晚上,原告乔某到被告超市处购物,出门时因疏于观察且自身腿有残疾,不慎撞到超市玻璃门上,导致超市玻璃门损坏。碎片划伤原告右上肢,原告随即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

  原告乔某认为被告超市对台阶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超市的玻璃门不仅不是安全玻璃,还是已经损坏的用胶带粘起来的玻璃。所以原告认为被告对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玻璃门未采取任何有效的保护措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超市辩称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受伤系自身过错导致,被告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超市的台阶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也未证明事发前被告的玻璃门即有损坏,但是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使用安全钢化玻璃,被告超市实际使用的却是普通无框玻璃,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原告受伤的原因即为损坏的玻璃门碎片划伤右上肢,被告超市对此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刘明辉 左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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