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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公安加大印刷业经营管理力度 连续查处四起违规经营案

发布时间:2019-07-05 08:46:29  |   来源:中国网·美丽泰州  |   作者:治安大队  |   责任编辑:许蓉
为进一步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治安大队集中组织开展印刷业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力推辖区印刷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泰州公安加大印刷业经营管理力度 连续查处四起违规经营案

  中国网·美丽泰州讯 为进一步加强印刷业治安管理,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治安大队集中组织开展印刷业经营单位专项检查,力推辖区印刷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此次专项检查对辖区内广告、打字、复印、印刷、誉印等经营单位逐家兜底过堂检查,某艺图文工作室、某点图文公司、某鼎广告装饰公司和某川广告公司4家印刷业单位,因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服务单位的证明资料及经办人的身份信息,被处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决定书:被处罚款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印刷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具体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开展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经营活动的印刷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营者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从事印刷业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2、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3、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4、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5、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三、印刷业应当全面落实交易信息登记、报送制度,严格查验服务对象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信息以及服务时间等,留存印刷制品样品,并将信息实时报送公安机关。

  四、印刷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禁止印制含有以下内容的旗帜、标语、横幅、告示传单以及文化衫、马甲等其它印制品:

  1、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

  2、含有涉及政治敏感日期、事件、词语的内容。

  3、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歪曲宗教教义、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文、标识。

  五、印刷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对委托印制人印刷、制作可能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以及不能准确识别内容的旗帜、标语、横幅、告示传单以及文化衫、马甲等印制品,在信息登记后报属地公安机关。

  对下列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处理:

  1、对经营者不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未按第十四条规定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对属于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印刷品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对委托印制人,视其具体行为和情节进行处罚;

  3、对属于参与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印制品,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4、对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不按规定登记的行为,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5、对属于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报告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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