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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盐城中院发布毒品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26 15:55:17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汤志星  |   责任编辑:许蓉
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且容易诱发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6月25日上午,市中院组织全市

  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且容易诱发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6月25日上午,市中院组织全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盐城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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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共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9起36人,判处罚金141.9万元。其中,贩卖、运输毒品案件13起23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4起4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件1起8人,非法持有毒品1起1人。17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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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开展禁毒“雷霆”“雷霆二号”“两打两控”等专项行动,严惩毒品犯罪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毒品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全市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为466件554人, 2016年为324件408人,2017年为227件289人,2018年为289件342人,2019年1至5月为61件101人。同时,毒品犯罪案件类型仍主要集中在容留他人吸毒、零包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三类案件占比合计达89.46%。

  此外,从审判实践来看,毒品种类也在不断翻新。目前,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等新型合成毒品已经成为我市毒品犯罪主流,所涉案件占比超过90%。而传统毒品已经基本退出舞台,该类案件仅有18件。新型毒品生产工艺简单,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社会危害不容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女性、青少年、外来人员涉毒犯罪、毒品再犯问题值得警惕。据统计,2016年以来,女性毒犯已有152人,占比达13.3%;35周岁以下毒犯为537人,占比达47.1%;外来毒犯有153人,占比达13.4%,市中院审理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基本都有外来人员参与。另外,有毒品犯罪前科的有256人,占比达22.4%,该比例较2013年上升了一倍。

  据介绍,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方针,将毒品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积极参与上级部署的禁毒专项行动。强化铁案意识,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把好事实证据关和定罪量刑关,切实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强化对毒犯资产的调查处置,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坚决摧毁5539毒犯再作案的经济基础。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活动,促使社会民众树立禁毒意识,扩大审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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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李某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8月期间,李某、胡某、梅某、戴某、吕某、朱某在东台及周边地区,分别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68起。其中,李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674.5克;胡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4503克;梅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69.2克;戴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50克;吕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4.6克;朱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4克。2014年2月至8月期,吕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

  【裁判结果】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梅某、吕某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胡某、戴某、朱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吕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吕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李某、戴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李某与胡某、李某与梅某、李某与吕某、吕某与朱某分别共同实施部分贩卖毒品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梅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胡某、梅某、吕某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吕某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梅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戴某提出上诉。江苏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李某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李某的死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毒品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重大毒品案件涉毒数量越来越大,打源头、打毒枭成为当前禁毒工作的重点。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1人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司法,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坚强决心。

  案例二:孙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孙某为生产盐酸羟亚胺,在山西省文水县租地并建设生产车间,购置了生产原料并雇佣人员,先后生产盐酸羟亚胺约2325千克。2016年2月至5月期间,孙某与商某共谋生产盐酸羟亚胺,在山西省平遥县租用生产车间,购买设备和原料,并纠集多人,先后生产盐酸羟亚胺约2250千克。

  【裁判结果】

  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孙某与商某等人共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系共同犯罪。孙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制毒物品犯罪,促使盐酸羟亚胺等制毒原料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进一步加剧了毒情蔓延。孙某非法生产盐酸羟亚胺达4500余千克,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

  案例三:鲁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鲁某与周某(另案处理)商定由周某负责提供资金,鲁某联系工厂、组织人员,共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同年6月,鲁某选定河南省平顶山市一生化公司车间作为生产邻酮的地点,并安排王某(另案处理)做技术员。周某向王某支付10万元定金,并安排蔡某、陈某参与生产邻酮,至同年7月被查获时,鲁某等人利用该公司设备、人员生产邻酮4批次,共计231.5千克。

  【裁判结果】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邻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鲁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鲁某部分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为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国家在立法层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并提高了法定刑。邻酮是用于生产毒品氯胺酮的基础原料,鲁某为谋取非法暴利,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邻酮,至案发时产量达到230余千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四:黄某贩卖毒品、爆炸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月期间,黄某在射阳县境内,单独或伙同他人向朱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重约2.8克。同年7月21日下午,公安人员至黄某家中欲对其抓捕,黄某关闭房屋门窗,并打开液化石油气罐向室内排放液化石油气,后黄某点燃液化石油气引发爆炸,致其本人受伤,家中财物毁损。经鉴定,黄某躯体烧伤构成轻伤二级,被毁损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10元。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黄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黄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遂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为逃避法律制裁,很多毒品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采取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抗拒抓捕,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风险。该案中,黄某为对抗公安人员围捕,不顾该小区房屋密集等现实情况,将房门反锁并释放液化石油气后引燃气体,造成爆炸,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公安人员在案发前进行了砸窗通风并疏散群众,仍造成了财产、人身损失。人民法院对黄某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旨在警示那些妄图以对抗手段逃避法律追究的毒品犯罪分子不要心存侥幸。

  案例五:郭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郭某先后四次在其家中及其朋友经营的公司内,容留赵某、杨某用冰壶以“烫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结果】

  滨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郭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相比,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相对较轻,但依然构成犯罪,且该类犯罪为吸毒者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毒品案件中占比也较大,应予从严惩处。该案中,郭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属毒品再犯,同时又系累犯,是依法从严惩处的对象。(汤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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