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处毒品犯罪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2019-06-25 16:09:14|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分享到: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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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6月25日,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通报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以及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全省法院主要

严厉惩处毒品犯罪为江苏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据记者了解,6月25日,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通报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情况,以及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及全省法院主要禁毒工作举措,同时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43家法院集中对163名毒品犯罪被告人进行公开审判

  2019年“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全省共有43家法院集中对8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的163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4712件,审结5587件,同比分别下降15.2%和0.4%,其中一审受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下降较为明显。

  据国家禁毒办通报,2018年,全国现有吸毒人数首次出现下降,而江苏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数量亦有所下降,表明经过近年来持续有力的打击整治,禁毒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近年来,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涉案毒品数量不断攀升。2018年,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中,五公斤以上毒品案件占比接近20%,涉案毒品数量十公斤、几十公斤以上的案件屡有出现,涉案毒品数量记录亦不断被刷新,表明江苏大宗毒品犯罪态势依然十分严峻。

  另外,涉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案件数量占比为90%,已远超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摇头丸”、“神仙水”、氯胺酮、甲卡西酮等混合毒品、新型毒品也不断出现,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案件增多。2018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类型多达十余种。在近两年审结的案件中,还出现了一些化学式非常复杂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犯罪,这类新型毒品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善于变化伪装,难于管控,造成直接和次生危害十分严重,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毒品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应用信息网络和物流行业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特点。毒品犯罪向网络空间、物流行业延伸,隐蔽性更强,发现和打击治理难度加大。毒品犯罪利润高、风险大,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为保障贩毒活动顺利开展,购置、配备枪支弹药,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甚至公然对抗公安机关抓捕,给社会安全和缉毒工作带来极大风险和挑战。

  五年以上重刑比例除涉黑犯罪外远高于其它犯罪平均水平

  针对毒品需求旺盛,末端毒品犯罪多发情况,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零包贩卖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蔓延扩张。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适用五年以上重刑的比例约19.4%,远高于除涉黑犯罪外的其他犯罪平均水平,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适用率仅为4.6%,远低于其他犯罪平均水平。

  近两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件较以往有增长,不少案件系农民为了牲畜养殖等药用目的而种植,考虑到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法院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其犯罪动机、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初犯、偶犯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居多,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77.5%。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在证据质量上始终坚持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准确把握毒品犯罪死刑政策,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2018年,省法院共发改一审毒品案件13件,体现了对毒品案件的严格把关。全省法院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推动侦查、起诉工作向审判标准看齐。此外,江苏省法院还与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

  2018年,江苏省法院起草完成最高法院交办的《关于毒品犯罪死刑等刑罚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同时,与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常见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及审查指引》,规范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提取、审查与认定,提高案件证据质量,确保依法、公正、规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专项评查活动,对办案法院进行精准指导,共同促进全省法院毒品案件质量共同提升。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江苏省委省政府及最高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法从严惩处各类毒品犯罪及其次生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附二:有关专业术语

  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外观为纯白结晶体,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该药小剂量时有短暂的兴奋抗疲劳作用。冰毒的精神依赖性很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和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从而引发暴力行为。

  K粉:即“氯胺酮”,静脉全麻药,有时也可用作兽用麻醉药。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通常在娱乐场所滥用。服用后遇快节奏音乐便会强烈扭动,会导致神经中毒反应、精神分裂症状,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易让人产生性冲动,对记忆和思维能力造成严重的损害。

  摇头丸:安非他明类衍生物,英文名缩写“ MDMA”,是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片剂,具有中枢神经兴奋和致幻作用,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颜色、图案各异,有强烈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和精神依赖性,对大脑有严重的损害。成瘾者会出现头晕、乏力、体重减轻、失眠、恶心等症状,长期服用除导致产生精神分裂外,还导致死亡。

  麻古:系泰语的音译,是一种加工后的冰毒片剂,属苯丙胺类兴奋剂。外观与摇头丸相似,通常为圆形片剂,有玫瑰红、橘红、苹果绿等色,上面印有“R”、“WY”、“66”、“888”等标记。服用后会使人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极度兴奋,能大量耗尽人的体力和免疫功能,长期服用会导致情绪低落及疲倦、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和肝,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甲卡西酮:又称丧尸药,是苯丙胺的一种类似物,具有兴奋迷幻效果,吸食饮用后有提神作用。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或死亡。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由于毒理作用比传统毒品更强、难于管控、善于伪装,使得它成为继海洛因、冰毒之后的第三代毒品。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对它定义是,未被联合国国际公约管制,但存在滥用,并会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的单一物质或混合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拥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包括合成大麻素、兴奋剂(苯乙胺、卡西酮、哌嗪等)、致幻剂或分离性致幻剂(氯胺酮及苯环利定)、镇静剂、色胺、氨基茚及芬太尼类合成阿片等。

  附三:集中宣判部分案件目录

  南京中院:

  (2018)苏01刑初49号 何应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83号 朱春霞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86号 朱斌红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121号 陈荣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1刑初137号 向战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9)苏01刑初24号 宋兵贩卖毒品罪

  无锡中院:

  (2018)苏02刑初68号 常贝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8)苏02刑初69号 王振忠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苏州中院:

  (2019)苏05刑初3号 陈海均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

  (2019)苏05刑初7号 辛辰贩卖、运输毒品罪

  连云港中院:

  (2019)苏07刑初15号 陈广东贩卖毒品罪

  (2019)苏07刑初16号 许清华运输毒品罪

【责任编辑:许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