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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6-05 11:13:55  |   来源:中国网•东海资讯  |   作者:陈方圆 张弦 郝玲丽 李晓环  |   责任编辑:许蓉
2019年6月5日上午,如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来审结的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顾雪红主持新闻发布会,并和长江法庭副庭长吴亚红共同解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如皋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2019年6月5日上午,如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来审结的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党组成员、副院长顾雪红主持新闻发布会,并和长江法庭副庭长吴亚红共同解答记者关心的问题。

  据介绍,2018年,如皋法院即成立南通首家单独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 7月1日起正式受理南通全市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今年初,根据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总体框架,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成为全省按照生态功能区建立的9家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庭之一。在随后的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与长江法庭合署办公。2018年7月以来,如皋法院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纠正行政不作为和违法作为现象;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稳妥推进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57件,审结131件,其中刑事85件、行政41件、民事5件。

  这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有刑事4件、行政1件。其中既有单位犯罪,也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既有个人因为无知和侥幸犯罪,也有利益驱动数人共谋团伙犯罪;既有对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也有对守法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从不同的侧面彰显了司法惩治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规范环境资源行政行为、护航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新华网、中国网、《南通日报》、南通电视台等9家媒体记者及长江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如皋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等6人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某良于2014年租赁上海市某码头一泊位经营,并接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为赚取处置差价,唐某良于2016年雇佣被告人顾某中将接收的3815吨混合固体废物交由被告人张某根、罗某骥等人外运处置。张某根、罗某骥将上述混合固体废物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王某处置。王某雇佣被告人樊某书将其中的3104吨混合固体废物未经处理直接倾倒至海门市新江海河边,剩余711吨因被查获而未倾倒。经鉴定,该案中混入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案发后,海门市政府为防止污染扩大,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清运处置,本案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2万余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6人随意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未倾倒的711吨混合固体废物系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部分系犯罪未遂,清运、处置该部分混合固体废物产生的费用不应列入公私财产损失。遂依法分别对五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一名被告人单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由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跨省倾倒垃圾案,在处理过程中注重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追责,严厉打击了非法跨界倾倒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通过刑罚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不仅让破坏环境者付出代价,而且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信心和决心。同时,积极引导各被告人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和生态环境修复的终极目标。

  典型案例二:如皋市某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如皋市某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在进行金属表面镀锌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含有重金属元素锌、铬等的废水,其在厂房建设时设计并建造暗管用于排放废水,且一直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某真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宏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公司北侧河沟内,法定代表人陈某磊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加以制止。且某真公司已于2016年3月13日被如皋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热镀锌加工,罚款人民币4万元。经监测,废水中锌含量超过相关标准29倍,属于“有毒物质”。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陈某宏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法定代表人陈某磊明知被告单位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未加以制止,而是默许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等情形,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四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宏、陈某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环境污染家庭式单位犯罪。电镀企业属于高危污染行业,国家对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的排放有严格限制。某真公司实际负责人有预谋的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法定代表人明知却不加以制止。甚至在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和法院强制其停产期间,依旧继续组织加工生产,导致严重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对其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判决,警示排污企业和主管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治污染,不能为减少污染治理费用而置生态环境于不顾,以免因小失大,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无国家相关许可证件,于2018年9月某日通过微信以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驯养繁殖的鳄鱼2只用于饲养。经鉴定,该鳄鱼为暹罗鳄,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附录I。暹罗鳄为鳄目鳄科,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扬子鳄(鳄目鼍科)为同目不同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中没有与暹罗鳄同科或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购买暹罗鳄用于自养,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司法解释附表中没有与暹罗鳄同科或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法参照附表中的数量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故本案属于一般情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地球上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即使是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通过该案的判决,刑事司法充分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和一般预防功能,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典型案例四:董某立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董某立在南通某拆迁工地,先后两次使用自制的电子诱捕装置,捕得疑似麻雀45只,被公安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猎捕工具为禁用猎捕工具,捕获物中有35只为[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查,猎捕时间在农林厅苏农林[1989]08号文规定的江苏省禁猎期内。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情形,遂判处被告人董某立罚金3000元。判决后,被告人董某立未上诉。

  【典型意义】非法狩猎类案件,往往是被告人缺乏法律常识和生态观念造成。面对日益严峻的野生动物资源问题,需要结合刑罚手段打击和防范资源犯罪。该案的处理,警示社会公众关注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树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正确理念,形成共同守护绿色、美好生态环境的共识。

  典型案例五:南通某盛钢丝有限公司诉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履行延续排污许可职责案

  【基本案情】南通某盛钢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成立于2003年,并于2011年8月4日取得《江苏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为2011年8月4日至2013年8月3日。2017年12月29日,某盛公司员工到被告通州审批局窗口提交其公司延续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通州审批局工作人员以“环保局定名单、审批局发证”、“现在还没有到原告公司所在行业”等为由未接收申请材料,亦未向原告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通州审批局具有实施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许可的职责。根据某盛公司提供的录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公司员工于2017年12月29日到审批局窗口提交了延续排污许可申请材料。通州审批局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无论决定是否受理,均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其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不予接收,显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遂判决通州审批局在一定期限内对某盛公司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环境行政审判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促进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支持和保障,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处理等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本案中,通州审批局无正当理由不予接收申请人提交的延续排污许可申请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陈方圆 张弦 郝玲丽 李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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